交通事故定损由谁来定
导读:
当交通事故发生时,当事人双方都需要等待交通部门的人员对现场进行勘察、了解事情的经过等。那么交通事故定损由谁来定?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车辆受损的,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到现场定损,所以定损金额是由保险公司作出的。实际情况中会出现保险公司定损价格和修理厂实际维修价格有差别。
如果车主认为保险公司定损金额和实际损失相差较大,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车主应该要求保险公司重新定损或要求鉴定机构对车辆损失进行 鉴定。通常车主可以要求修理厂预估合理的配件费和人工费,然后直接将预估总额作为诉讼请求。因为在诉讼过程中,如果保险公司不认可该请求,即由保险公司申请鉴定,鉴定费由败诉方承担。
定损时如果定三者车辆的损失,双方都到场;如果是标的车辆定损,那么被保险人在场就可以了。 定损需经过以下流程: 1. 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经检验、鉴定后,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 2. 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如情况特殊,经批准可延长7日。 3. 当事人对经确认后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后5日内,向交警支队交宣处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并在10日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 4. 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生效。
(一)报案。一般保险公司要求在事发48小时内报案。
(二)查勘定损
1、检验人员在接保险公司内勤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查勘和检验工作(受损标的在外地的检验,可委托当地保险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2、要求客户提供有关单证;
3、指导客户填列有关索赔单证.
(三)签收审核索赔单证
1、营业部、各保险支公司内勤人员审核客户交来的赔案索赔单证,对手续不完备的向客户说明需补交的单证后退回客户,对单证齐全的赔案应在“出险报告(索赔)书"(一式二联)上签收后,将黄色联交还被保险人;
2、将索陪单证及备存的资料整理后,交产险部核赔科。
(四)理算复核
1、核赔科经办人接到内勤交来的资料后审核,单证手续齐全的在交接本上签收;
2、所有赔案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理算完毕,交核赔科负责人复核。
(五)审批
1、产险部权限内的赔案交主管理赔的经理审批;
2、超产险部权限的逐级上报。
(六)赔付结案
1、核赔科经办人将已完成审批手续的赔案编号,将赔款收据和计算书交财务划款;
2、财务对赔付确认后,除陪款收据和计算书红色联外,其余取回。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交通事故定损由谁来定的相关内容,当遇上交通事故时,在现场等待交通部门的人员达到并进行勘验等工作,而当事人只需要配合。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快车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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