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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二级判决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2-19 12:16:03 人浏览

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针对犯罪分子的故意伤害行为,很多时候会给当事人造成非常严重的伤害,往往会构成伤残,那么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二级判决书是什么?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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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二级判决书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430刑初64号

  公诉机关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某,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地:辽宁省朝阳市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现住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2018年10月25日因阻碍执行公务被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11月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邱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邱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琳琳,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邱县人民检察院以冀邱检刑诉字刑诉(2019)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邱县人民检察院以冀邱检刑诉字刑变诉(2019)1号变更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红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及其辩护人张琳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25日7时许,在大广高速公路邱县,邱县交通运证执法人员董某等人,依法对过往车辆例行检查时,被告人邵某驾驶红色蒙D×××××大型货车拒不配合检查,谩骂运政执法人员,强行驾车掉头时将执法人员董某轧伤。后经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董某损伤属重伤二级。综上,被告人邵某无视国家法律,拒不配合路政执法人员正常检查,强行发动车辆,致一执法人员被轧成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邵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辩称,他们应该现场处理,不应该让我到别的地方去处理,我当时也配合他们检查了,他们不让我走,非让我跟他们走。他们态度非常强硬,没有出示工作证件要拖我的车。我上车启动车左转后没有看到车后面轧了一个人。我下车查看伤员的时候,执法人员说我当时骂了他们一句。我的手机当时就让办案人员拿走了。

  被告人邵某对公诉人出示的邵某的询问笔录2份、董某的询问笔录、赵某江的询问笔录、王某询问笔录、任某询问笔录、吴某峰询问笔录、候某新询问笔录、调取视频记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车辆查询照片、车辆照片等等证据有异议,认为笔录不真实;认为车是他的车,但车辆照片位置不对。

  被告人邵某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

  被告人邵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人出示的户籍证明信、邱县交通运输局证明、执法证、《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邱公物鉴(伤检)字[2018]165号鉴定文书、邱县中心医院住院病历、邵某驾驶证、从业资格证、邱县交通运输管理站证明、邱公物鉴(伤检)字[2019]019号鉴定文书、法大鉴定所的属于重伤二级鉴定、邯郸市中心医院病程记录等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人邵某对公诉人出示现场执法记录仪、手机拍摄视频等证据有异议,认为视频不真实;被告人邵某的辩护人认为执法地点在距离高速公路很近的地点,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被告人邵某的辩护人认为,一、本案应定性为过失致人重伤罪,不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二、本案系路政执法过程中发生的意外,双方行为均有失当与过错。三、被告人邵某具有以下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恳请充分考虑:1、被告人系自首;2、本案路政执法行为的不当是本案的诱因,量刑时请予以考虑;3、邵某在到案后积极坦白,认罪悔罪,主观恶性小;4、邵某当庭自愿认罪、深刻悔罪;5、家属愿意和被害人进行赔偿,希望量刑时予以考虑。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5日7时许,在大广高速公路邱县,邱县交通运证执法人员董某等人,依法对过往车辆例行检查时,被告人邵某驾驶红色蒙D×××××大型货车拒不配合检查,谩骂运政执法人员,强行驾车掉头时将执法人员董某轧伤。后经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董某损伤属重伤二级。

  另查明,经被害人董某申请,委托邯郸爱眼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情进行伤残等级评定。2019年9月10日,邯郸爱眼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邯爱眼司鉴【2019】临鉴字第C7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董某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

  2019年9月25日,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邵某和被害人董某自愿达成谅解协议,被告人邵某一次性给予被害人董某经济补偿10万元,同时把邵某所有的车牌号为蒙D×××××牵引蒙D—×××××红色货车补偿给董某,并已实际履行。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邵某供述,赵某江、王某、任某、吴某峰、候某新等证人证言,被害人董某的陈述,调取视频记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车辆查询照片、车辆照片、户籍证明信、邱县交通运输局证明、执法证、《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邱公物鉴(伤检)字[2018]165号鉴定文书、邱县中心医院住院病历、邵某驾驶证、从业资格证、邱县交通运输管理站证明、邱公物鉴(伤检)字[2019]019号鉴定文书、法大鉴定所的属于重伤二级鉴定、邯郸市中心医院病程记录、现场执法记录仪、手机拍摄视频、邯爱眼司鉴【2019】临鉴字第C7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且本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无视国家法律,拒不配合路政执法人员正常检查,强行发动车辆,致一执法人员被轧成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邵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邵某辩护人关于本案应定性为过失致人重伤罪,不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从主观故意上,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既没有杀人的故意,也没有伤害的故意,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才造成被害人重伤的结果。经审理查明,本案中被告人邵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严重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应属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之间的区别在于,间接故意行为人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不反对也不排斥的态度,这种态度并不是建立在能够控制事态发展的自身主客观条件之上,而是将这种希望寄托在其自身因素以外的其他外在的、偶然的因素中,其自身并没有采取任何积极措施去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不仅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而且通过自身的内在与外在的条件积极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轻信”能够避免,这种轻信是建立在一定因素基础上,如自身能力、技术、经验、知识、体力等因素,而且积极采取措施去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本案中被告人邵某明知路政执法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拒不配合,且强行发动车辆,致一执法人员被轧成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由妨害公务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以重罪吸收轻罪,应按故意伤害罪定罪。故对被告人邵某辩护人对本案应定性为过失致人重伤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人的辩护人主张的邵某主观恶性小,认罪悔罪,其家属愿意和被害人进行赔偿,希望量刑时予以考虑等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邵某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邵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 勇

  人民陪审员 王 洁

  人民陪审员 邢俊香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二、故意伤害致重伤二级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故意伤害致重伤二级罪量刑标准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二级的赔偿标准

  1、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

  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拖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2、误工费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

  受害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资、资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但不包括特殊工种的补助费。

  奖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原因无奖金收入的,其次奖金不予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应向税务机关纳税的,应以税单为据。

  受害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

  (2)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其赔偿要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无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

  受害人的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3、伙食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4、护理费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受害人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

  护理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护理人员一般设一至二人,但确有必要的除外。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5、交通费

  受害人到所在地医院治疗或者必须转院治疗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应予赔偿。

  交通费的赔偿,一般应以公共电(汽)车、火车的硬座、轮船三等以下舱位等的收费标准计算。但伤情危急,交通不便或当地无上述车(船)的除外。

  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票据少于就医次数的,一般可根据实际票据认定;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

  6、住宿费

  必须到外地医院治疗的受害人,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确需候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7、营养费

  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侵害人探视受害失时携带的食品,一般应当视为赠与。

  8、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因侵害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肉体痛苦或身体伤残、死亡的同时,给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亲属造成精神痛苦和创伤的一种经济补偿方式。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

  轻伤害导致残疾的还有下列赔偿:

  9、残疾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10、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在对故意伤害罪造成他人重伤二级的,具体赔偿标准就是上述内容。而关于处罚方面,法律并没有具体针对重伤二级进行处罚,无论是重伤一级还是重伤二级,处罚的标准都是一样的。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二级判决书的相关内容,故意伤害致重伤二级罪量刑标准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快车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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