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哪里找
导读:
清算的范围是比破产清算的范围更大的,清算既包括破产清算,还包括非破产清算。公司在注销之前,是一定要进行清算的才可以申请注销的。更多关于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哪里找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法院公告栏、债务人住所地、各大网站(包括法院的官网)及报纸等都是刊登公告的常规渠道。
在破产案件中,法院通过公告形式,将重大的程序性事件公之于众。按照现行规定,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中需要公告的事项有:受理破产案件;开始重整程序;终止重整程序;开始和解程序;终止和解程序;破产宣告;终结破产程序。
公告方式有两种:
(一)在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公告栏内张贴。
(二)根据具体案情(如债权人所分布的区域、破产财产所在的区域等),在地方或全国性报刊上登载。
这两种方式应当同时采用。张贴的公告,应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公告不同于通知。通知的对象是特定的。故其效力的发生以送达为条件。公告的对象是不特定的,故其效力的发生仅以发布为条件。因此,对于已经发布的公告,所有当事人均视为已得知,并自动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例如,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并公告后向债务人交付财产的,不免除其向管理人交付财产的义务。
关于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存在着两种主张。属地主义主张,域内的破产程序不对债务人位于域外的财产直接发生效力;同样,域外的破产程序也不对债务人位于域内的财产直接发生效力。普及主义则主张承认域内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和域外破产程序的域内效力,以便使债权人得到更充分的保护。破产法第5条对跨国界破产问题采用的是有限的普及主义原则。根据该条规定,首先,中国境内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国境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其次,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国境内的财产,当事人申请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中国法院在审查后予以有条件的承认和执行,其审查的依据是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是互惠原则,承认和执行的条件是: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国境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并不是所有启动破产程序的企业都必然会走到破产清算这一步的。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哪里找的介绍,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想要了解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给您提供专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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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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