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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28 10:02:15 人浏览

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针对劳动者在交通事故当中受到工伤的情况是需要协商确定赔偿的,一般会签订调解书,那么工伤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怎么写?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在现实生活中,针对劳动者在交通事故当中受到工伤的情况是需要协商确定赔偿的,一般会签订调解书,那么工伤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怎么写?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工伤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

  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费后应当予以偿还。

  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者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上述两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

  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二、工伤交通事故怎么赔偿双重赔偿

  事实上,交通事故和工伤属于赔偿的两个范畴,其所参照的法律法规都是不同的。因此,在特殊条件下,当事人是可以进行工伤或者是交通事故的双重赔偿的。下面就是关于双重赔偿的相关依据:

  首先来看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文件中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的无论是企业还是事业的单位,个体上商户,都是工伤保险的范畴之一,用人单位或者是个人都需要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我们日常中所包含的五险其中就包含了工伤保险费用。当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为工伤的事故遭受到了人身的损害,此时参照国务院的《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请求工伤保险的赔偿。

  此时针对的部门是指社会保障部门,而不是用人单位。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没有建立工伤的保险关系,或者是违法不缴纳保险费用的,当发生了工伤事故时,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国所说明的补偿依法补偿。劳动者在进行领取相应的赔偿金时,其本人或者亲属对于工伤赔偿存在异议的时候,此时已经涉及到劳动争议事件之中了,不能直接向法院进行起诉。需要通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如果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满意时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就是关于工伤的相关解释,可以发现当发生工伤事故的时候,其赔偿的对象往往是社会保障部门(用人单位)进行承担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依法赔偿。

  而对于交通事故来说,根据我国的《道理交通安全法》中的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中的第五项,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行驶的时候因为当事人的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了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同时第七十六条中还有规定,对于机动车所造成了交通事故中,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进行强制保险的范围之内予以一定的赔偿,超过的部门,按照双方的过错,以及其过错对结果的严重性而言的程度进行赔偿。

  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机动车之间发生了交通事故,由过错一方进行赔偿;如果双方均有过错,则按照各自过错程度折算比例进行赔偿。

  二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如果确定是由于非机动车(行人)的过错造成的,依法减少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最后是非机动车(行人)故意的,如碰瓷,这种机动车不承担责任。

  在发生工伤和交通事故双重伤害的时候,可以参照各自的法律依据,依法请求相关部门(个人)进行赔偿。法律支持受害人在此情况下申请双重赔偿。延伸阅读:工伤鉴定的材料有哪些?可以要求民事赔偿工伤赔偿双份赔偿吗怎样确定职工工伤鉴定标准

  三、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案例

  一、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案件介绍:

  贾某系某公司的主管,2009年1月前往公司的路上,被一辆轿车撞伤。随后,贾某被送往医院抢救。由于医院抢救及时,贾某只是面部挫伤,腿部骨折。经交警部门认定贾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责,对方负全部责任。经过一段时间的疗养后,贾某痊愈出院。但在如何向肇事方索赔以及向单位要求工伤待遇上却遇到了两难。因为单位认为他不是在公司受到伤害,不属于工伤,同时公司认为他的损失应当由肇事方承担。那么单位的说法正确吗?

  二、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案例分析:

  首先可以确认,贾某在这个案件中享有两个诉权:

  (一)因上班途中受到伤害要求工伤待遇的社会保险纠纷诉权

  (二)因肇事方引发交通事故给贾某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诉权。

  1、贾某因为上班途中交通事故受到的伤害依法构成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单位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对于贾某的伤害,公司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尽快为贾某申报工伤。贾某也可以自己或者委托律师为其申请工伤认定,为下一步主张工伤待遇做好准备。

  2、贾某可以同时要求肇事方和单位支付自己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等。贾某单位之所以认为他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应当由肇事方承担,而不是单位承担,也是有由来的。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已给付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不再发给(但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偿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根据上述规定,员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是不能重复享受的。但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不再作相应规定。而2003年12月26日公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一种是生命权、健康权侵权纠纷,一种是劳动合同纠纷。所以,贾某可以分别主张且不相互冲突。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工伤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的相关内容,工伤交通事故赔偿经过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会制作调解书。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快车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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