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纠纷起诉需要哪些资料
导读:
在去进行债务纠纷起诉的时候,对于债权人来说,最好的证据就是借条或者欠条以及相关的转账信息,那么债务纠纷起诉需要哪些资料?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 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薄、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贷款关系存在的证据材料,借款合同、贷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
(三) 证明已清偿借款的证据材料,收条或分期、分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
(四)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提供诉讼请求中要求计付本金、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或凭证、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或凭证等。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据材料
通过诉讼方式来处理债权债务方面的纠纷,其实是现在很多人的首选,毕竟这种方式下可以较为有效的对纠纷进行处理。不过向法院提起诉讼,首先要知道是怎么确定债权债务管辖法院的,毕竟并非所有的法院对你的案件都是有管辖权,如果法院没有找对,自然界不会受理,更不要说对纠纷进行处理。
实践中,无还款期限的民间借款合同大量存在,这些纠纷的诉讼时效如果符合《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要求的,可适用20年的特殊长期诉讼时效,而非2年的时效,否则将对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有违公平原则。如果无期限借款合同超过了20年的诉讼时效提起诉讼的,则丧失胜诉权。
当然,民间借款纠纷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导致许多民间借贷案件因时效问题发生争议,笔者认为,对民间借款纠纷诉讼时效的适用原则,应当坚持作有利于债权人利益解释的原则。在下列情况下应当认定诉讼时效未超过:
(一)放弃诉讼时效利益行为的认定。
在民间借款纠纷中,常常存在债务人在借款已过时效后,经过债权人追索并经债权人通过书面等形式重新认可的情况,对此,也应当认定为债务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自愿放弃,此时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就具备胜诉权。
(二)分期履行借款合同的时效认定。
分期偿还债务是借款合同履行的一种重要方式,在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合同债务的情况下,诉讼时效应当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
最好请律师。法律上对民事纠纷案件不强制规定必须请律师,属于委托人的自愿行为,也就是说,可以委托律师也可以不委托律师代理。如果此债务纠纷法律关系明确、涉及数额较少、证据较为充分的,可以不请律师。但律师系法律专业人士,对案件会从法律及实务操作上对案件有个判断及应对方案,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很有利,故建议请律师代理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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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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