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财产的出质
导读:
合伙企业与一般的企业在法律规定上有着一定的区别,比如在承担责任部分,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那么,普通合伙企业财产的出质是什么意思?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出质,物权行为的一种。将本人所占有的物质于他人,不要求一定是所有。出质,也就是质押,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就是把自己所有的物品或权利交付出去作为抵押。出质在质押行为中,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出质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财产指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合伙财产包括两部分:一是全体合伙人的出资,是指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二是合伙企业成立后解散前,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全部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的资产。
以现金或明确以财产所有权出资的,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出资人不再享有出资财产的所有权,由全体合伙人共有。合伙人退伙或者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人只能以分割共有财产的方式收回出资的价值量。以房屋使用权、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等权利出资的,出资人并不丧失房屋所有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权利,合伙企业只享有使用和管理权。合伙人退伙或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人有权要求返还原物。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按份共有。这种份额表现为一种潜在的份额,只有在分配合伙企业利润和退伙以及合伙企业解散时,份额比例才有意义,其作为各合伙人分配利润和分割财产的依据。
合伙企业的人合性决定了合伙人之间需要彼此相互信任和了解,所以对财产份额的转让规则作出了限制。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2至24条的规定,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要遵循下列规则:
(一)合伙人之间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发生转让后果,无需其他合伙人同意。由于这种转让属于内部关系,只影响到合伙人之间财产份额的变化,也不增加新的合伙人,因此,只要通知其他合伙人就可以发生转让效力。
(二)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合营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并不当然成为新合伙人,还需要满足“修改合伙协议”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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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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