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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三方协议)示范文本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2-09 09:28:08 人浏览

导读:

在去进行债权债务转让的时候,是需要及时通知债务人的,转让是需要债务人知晓的,那么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三方协议)示范文本?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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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三方协议)示范文本

  三方债务转让协议范本

  编号:(2012)字第号

  签订时间:2012年月日

  签订地点:

  为妥善解决乙、丙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依法达成如下债权转让协议,以资信守:

  一、甲乙丙三方一致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拖欠丙方共计元人民币。

  二、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丙方将针对乙方的债权共计 元人民币全部转让给甲方行使,乙方按照本协议直接付款给甲方,由乙方于2006年 月日前向甲方支付共计 元人民币。

  三、陈述、保证和承诺:

  1、丙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2、甲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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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协议生效后,丙方不得再向乙方主张债权,如果乙方履行义务后,甲方应向乙方出具抬头为乙方全称的发票( )

  五、如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则乙方仍继续按原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履行义务。

  六、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等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赔偿。

  七、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加盖公章并由三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新债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债务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原债权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二、债权转让合同

  合同编号: (xx)合字(2014)X-x号

  债权转让合同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2014】年【 】月【 】日在【 】签署。

  甲方: (转让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受让方)

  负 责 人:

  地址:

  鉴于:

  1、甲方依法享有本合同附件一《贷款债权明细表》项下的金融债权资产及其附属权益(统称贷款债权,见1.3条定义);

  2、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部门的规定,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贷款债权;

  3、乙方确认其已对本合同项下贷款债权实施了其认为必要的尽职调查,基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所做的声明和保证,乙方自主决定参加该贷款债权的转让活动;

  4、乙方凭借其 万元的报价,被甲方确认为本次转让贷款债权的最终买受人。

  为进一步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贷款债权转让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定义所指的特定涵义,合同正文另有规定的除外:

  1、主债权:指甲方对本合同附件一《贷款债权明细表》所列示的主债务人享有的并依法可向乙方转让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等。

  2、 担保权利:指与主债权相关的保证担保权、抵押权、质押权等附属权利。

  3、 贷款债权:指作为本合同标的主债权、担保权利以及由此派生或与此相关的其他附属权利、权益的统称。其他相关附属权利、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依据其在基准日前和《贷款债权明细表》项下部分债务人、担保人签署的和解协议、债务重组协议、以物(股权)抵债协议等而对相应的债务人、担保人享有的请求权;

  (2)相关债权已于基准日前经法院生效判决或调解、裁定以物(股权)抵债的,甲方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对相关抵债物(股权)享有的权利;

  (3)甲方基于贷款债权而享有的其他法定或约定的程序及实体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破产债权申报权、诉讼权利、申请执行权。

  (4)相关债权于基准日后新产生的孳息、罚息、复利及迟延履行金等。 4 、买价:乙方受让贷款债权所应支付的价款。

  5、资产文件:指甲方在基准日实际持有的、且将于交割日移交给乙方的,与主张和行使贷款债权有关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合同、借据、担保合同、抵(质)押担保权利凭证、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和解协议、债务重组协议、以物(股权)抵债协议、抵债资产权属证书或证明、破产债权申报书、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甲方与前手权利人的分户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等。贷款债权项下逐户债权具体资产文件清单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6 、基准日:指甲方确定且为乙方认可的计算贷款债权项下主债权本金、利息余额的截止日,即【 】年【 】月【 】日。

  7、 交割日:指甲方向乙方转移贷款债权,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买价件之日。

  8、 过渡期:指自基准日至交割日止的期间。

  9、“义务人”:指借款人、抵押/出质人、保证人及其义务承继人。

  第二条 贷款债权金额

  截至基准日,主债权的帐面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元】(小写:人民币 元)。利息余额为人民币

  【元】(小写:人民币 元)。贷款债权项下各借款人的单户本金、利息情况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第三条 买价及支付方式

  1、买价

  乙方确认,其受让本合同项下贷款债权的买价为人民币【 元整】(小写:人民币 元)。

  2、价款支付

  乙方确认将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向甲方支付买价: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将买价支付给甲方。甲方承诺在收到买价后2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交付收款凭证。

  3、转让产生的税费

  双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部门的规定,各自承担与本合同项下贷款债权转让有关的税费。

  4、再转让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在签署本合同后有权将受让的贷款债权再次转让给第三方,甲方应当与乙方、该第三方共同签署《权利义务转让三方协议》,以及与第三方单独签署《委托清收协议》。

  第四条 贷款债权交割

  1、 交割日的确定

  (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甲方收到本合同第三条项下款项之日为交割日。

  (2)经双方协商一致,交割日可推迟至双方一致同意的其他较晚日期。

  2、交割条件

  在符合下述条件的前提下,双方应于交割日进行贷款债权的交割:

  乙方已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第2款的约定将买价及时、足额支付给甲方。

  3、资产交割

  双方确认,在交割日,甲方应将本合同附件二中与贷款债权相关的所有资产文件一次性地移交给乙方,由乙方享有,以确保乙方取得与贷款债权主张和行使有关的所有法律文书。甲方交付的上述文件,均应为原件;甲方交付复印件的,应向乙方书面说明并征得乙方的同意,并应加盖公章确认与原件一致。乙方由此替代卖方取得贷款债权项下所有权利、权益和利益,并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义务人独立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

  4、服务协议权利义务的承继

  在贷款债权转让前,就甲方与相关各方签署的仍在合同执行期内的涉及贷款债权相关项目的服务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代理合同、仓储保管合同),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继承甲方在以上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与服务合同相对方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条款执行。

  第五条 风险转移

  自交割日起,贷款债权(包括贷款债权项下涉及的抵债资产)的风险转移给乙方。

  第六条 债权转移通知

  1、债权转移后,甲乙双方协商,认为需要通知债务人的,由甲方将债权转移事宜通知已确知其住所的债务人;

  2、对地址不详的债务人,经甲方查实其住所后另行通知,或进行公告通知;

  3、公告通知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过渡期管理

  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过渡期内,甲方应从最大限度维护乙方权益角度出发,积极对贷款债权进行管理和维护,包括但不限于:

  (1)为乙方利益,领受、签署与贷款债权有关的法律文书,并将其作为资产文件之补充部分,于交割日一并交付乙方。

  (2)在贷款债权遭受或可能遭受损失及其他风险时,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的指令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

  (3)除乙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不得放弃、怠于行使与贷款债权有关的任何法定或约定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

  2、过渡期内,对于下列与贷款债权有关的重大事件,甲方应在得知或收到相关书面通知后至迟次日前转告乙方,并按照乙方指示做出相应决策:

  (1)借款人、担保人被宣告破产、清算、重整、解散、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或被撤销、关闭。

  (2)借款人、担保人的主要资产(含抵押物、)被第三方申请诉讼保全或被强制执行。

  (3)借款人、担保人分立、合并、主要资产被出售、被收购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改制。

  (4)相关法院或仲裁机构就卖方对借款人、担保人提起的诉讼、仲裁案件做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裁决。

  (5)与义务人有关且对乙方受让的贷款债权实现存在或可能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任何情形。

  第八条 交割日后的合作

  贷款债权交割后,经乙方要求,甲方应与乙方就以下事宜进行真诚合作:

  (1)涉及贷款债权、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的任何诉讼或其他法律行动(包括在该等法律行动中代表买方参加诉讼和仲裁、申请财产保全、协助办理诉讼、执行主体变更等,并签署一切必要的法律文件)。

  (2)为乙方的利益而申请强制执行相关的抵押物、抵押权利。应乙方要求,为进一步证明一项或多项贷款债权已转让给乙方,或对于乙方在处臵上述贷款债权过程中需甲方配合的其他事项,甲方应立即签署、盖章并向乙方交付其可能要求的必要文件及提供乙方要求的其他必要协助。

  (3)贷款债权交割后,甲方应在收到与贷款债权、抵押物/抵押权利、质押/质押权利有关的任何账单、发票、信函或其他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立即将原件转交给乙方。

  三、债权转让协议生效要件

  第一、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第二、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三、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

  第四、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合同权利的转让,是否以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为要件,各国的立法有三种不同的规定:一是自由主义,德国民法典是主张债权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不以取得债务人同意或通知为必要要件;二是通知主义,我国《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三是债务人同意主义,法国民法典主张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承诺为必要条件。

  第五、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依照《民法典》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规定,“债权转让如果系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法律规定办理债权转让必须经过批准、登记手续的,如果不履行相应手续,债权转让无效。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三方协议)示范文本的相关内容,在去进行第三方转让的时候,需要对相关的转让情况进行合同约定,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快车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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