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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13 15:04:00 人浏览

导读:

精神损害的赔偿是因为相应的精神损害进行的一个赔偿项目的,对于这种损害的赔偿在法律上是有着明确的赔偿标准的,那么你知道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是什么吗?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精神损害的赔偿是因为相应的精神损害进行的一个赔偿项目的,对于这种损害的赔偿在法律上是有着明确的赔偿标准的,那么你知道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是什么吗?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并未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方式和赔偿限额,各地法院在审批实践中如何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遇到了一定的困扰。针对此种情况,各地法院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司法实践,制定了具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规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三十条规定,侵害自然人生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称为死亡抚慰金;侵害自然人健康权致残的,称为残疾抚慰金,侵害自然人健康权但末致残以及侵害自然人其他权利或法益有必要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统称为精神抚慰金;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依侵权人的过错、侵权行为的情节、影响和后果以及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程度并结合当事人双方的特定社会状况及加害人的认错态度等因素酌定。

  侵害自然人生命权,死亡抚慰金参照在5000元一10万元之间酌定。

  侵害自然人健康权造成残疾,受害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类推侵害自然人生命权予以酌定,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在5万元以下酌定。侵害自然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在2万元以下酌定。

  侵害自然人健康权但未造成残疾以及侵害自然人其他权利或法益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在1万元以下酌定,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精神损害是指财产损害以外的损害,这种损害给受害者带来了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而由于这种痛苦,无法以量计算,为了减轻受害者的痛苦,以一定金钱补偿受害人的痛苦,同时给加害人一定惩戒,这就是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具有填补损害、精神抚慰和制裁违法三种功能,旨在弥补精神利益损害可能化为物质利益部分的损失,使受害人获得心理上的慰籍,同时也体现了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是:

  (1)只适用于侵权赔偿案件而不适用合同、财产案件;

  (2)只适用于自然人而不适用于法人;

  (3)只适用于重大过失,一般过失未造成损害的不予精神损害赔偿;

  (4)特殊侵权案件因系替代、转承责任,而且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本案中原告作为死者的近亲属,面对死亡,其有精神痛苦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对于精神损害赔偿,要求比较严格,只是对于侵权致人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侵害后果、赔偿能力等因素判令侵权行为人支付一定数量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就本案而言,二审法院判令二被告承担的死亡补偿费,具有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性质,二审法院认为与精神损失费不能同时主张,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精神,无易亦是正确的。

  三、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由于法律只是对于社会某一历史发展阶段的现象的静态规定,当某一新的情况出现后,法律又往往不能适应其要求。我国将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统一规定进一部国家赔偿法,赔偿法总则将违法责任原则规定为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的共同原则,但在刑事赔偿范围中又规定有不以违法为前提的不少事项,引起了法学界和司法界对我国赔偿法原则的热烈讨论。现在看来违法责任范围过于狭窄,并且将虽不违法却明显不当的行为赔偿责任排除在外,法律中肯定的某些行为有时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害,而根据归责原则又找不到承担责任的根据,很明显不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赔偿的权利,违反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应取决于侵权行为本身,如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实施手段、方式、影响范围等具体情节。理论上,民事精神损害赔偿与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应遵循统一的原则,不应因侵权主体不同而在民事侵权和国家侵权上分别适用不同的赔偿原则。但实际中,国家赔偿法对归责原则的确定与选择既受到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的影响,又受传统观念的左右,所以又不能完全适用民法中的责任原则。

  国家赔偿法的本意是要依法限制权力的专横和滥用,但由于规则原则过于简单,免责条款过多,使法律控制权力的效果并不明显。为此,许多国家的国家赔偿在原有的基础上逐步推用公平原则、无过错原则、危险责任原则等原则来弥补不足。如法国在司法赔偿领域实行无过错原则辅之以过错原则。德国在刑事赔偿中实行无过错原则兼顾公平原则等。

  至此,笔者认为应当采用其他归责原则,如结果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作为违法责任原则的补充,进一步保护受害人的精神权益。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事项主要介绍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以及计算标准,根据受害人的生活水平和侵害人的侵害行为,以及后果的严重性,其次介绍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赔偿范围,解答了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是什么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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