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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程序注意事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06 11:31:59 人浏览

导读:

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如果涉及到人体的受伤,大多数情况都需要做伤残鉴定,伤残鉴定要去司法鉴定所去做,因此接下来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伤残鉴定程序注意事项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如果涉及到人体的受伤,大多数情况都需要做伤残鉴定,伤残鉴定要去司法鉴定所去做,因此接下来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伤残鉴定程序注意事项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伤残鉴定程序注意事项

  因为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需要我们去做一个伤残级别鉴定的,那么伤残鉴定需要注意到以下几点的:

  第一,需要受伤的当事人和鉴定所的有关鉴定人员积极配鉴定过程,作为本次事情的当事人应当自觉积极提供相关的资料,物证和需要的研究材料,老实回答鉴定人员的询问,不应做出拒绝被询问的行为;

  第二,在整个鉴定过程中是不能够瞎编乱造做虚假提供假材料,假如虚报资料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这样的情况下还会足以构成犯罪行为的,如果确实构成犯罪了是可以被追究其中的刑事责任的;

  第三,出现本次事故的当事人是不能够私自去变更法医鉴定书的内容的,不然的话该法医鉴定书是视为无效的;

  第四,出现对鉴定结果不满意的,能够去申请经过当事人和鉴定人员已经协商好去的公安局或者司法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该部门(其实就是司法部门)是可以到鉴定所再次鉴定的。所以尽量能注意好就注意好,能尽量避免好就尽量避免好,缺少一个需要注意的地方都会造成不必要的后果出现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二、精神病鉴定的委托和受理

  1、案件的精神病司法鉴定,应当由相应的办案机关委托进行。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辩护诉讼代理人提出鉴定要求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由办案机关决定,办案机关同意的,由办案机关委托鉴定。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遇到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案件,可以委托鉴定。

  2、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当携材料到本中心办公室备案,办公室签发《司法鉴定委托材料受领单》,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3、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应当提交精神病司法鉴定委托书或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被鉴定人的案件情况;被鉴定人的疾病情况和病历资料;被鉴定人的个人资料(身份证);被鉴定人的社会资料;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4、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当按照规定交纳鉴定费。中心精神病司法鉴定费标准参照省物价局新的收费标准。

  5、中心在接受鉴定委托或鉴定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受理后,应当向委托机关或申请单位出具《鉴定委托受理合同》。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不予受理:

  (1)以个人名义申请鉴定的;

  (2)不能按本规定提交材料和交纳鉴定费,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但因案件特殊无法收集到有关材料,经委托机关详细说明正当理由,由专家研究是否受理委托鉴定)。

  三、绝对不允许重新再次提出申请鉴定的情况

  首先,因为该鉴定所的鉴定人员不足以满足相关的条件的;其次因为本次的鉴定程序疏忽出错而导致的严重或者出现错误的。

  然后是因为最后的鉴定结果出来了但是证据论据不充足的情况下。

  最后是由于经过整个资质认定的过程中从而导致不能作为证据用在本次需要的地方或者其他需要用到的地方。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在做伤残鉴定时应该积极主动的配合司法鉴定所提供相关的资料,这样做鉴定的时间才会缩短,以上便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带来关于伤残鉴定程序注意事项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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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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