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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向破产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29 11:41:21 人浏览

导读:

破产程序是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之一,也是优化我国各项资源配置,提高市场竞争力,保障债权人可以公平受偿的一项制度。各国的破产程序规定不一,更多关于关于执行程序向破产程序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破产程序是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之一,也是优化我国各项资源配置,提高市场竞争力,保障债权人可以公平受偿的一项制度。各国的破产程序规定不一,更多关于关于执行程序向破产程序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关于执行程序向破产程序

  (执破衔接工作的启动)在执行程序中,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执行法院可以启动执破衔接工作:

  (一)经执行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仍然无法清偿债务的;

  (二)执行法院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执行结案意见)第十六条规定,经合议庭审查并经院长批准后,裁定终结对被执行人本次执行程序的。

  执行法院启动执破衔接工作,应由执行员填写《执行案件转破产程序审查意见登记表》,报该院执行实施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各级法院可以制定执破衔接的操作细则,但不得以该操作细则作为不接受其他法院(包括下级法院)依法移送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的理由。同一执行案件有多个企业法人的,可以根据本《纪要》分别启动执破衔接工作。

  

  二、破产债权的内容有哪些

  破产债权主要包括:

  (一)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二)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三)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

  (四)因破产宣告而解除经济合同造成对方当事人经济上损害的部分;

  (五)虽有财产担保但其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且未清偿部分;

  (六)票据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承兑人已付款或承兑的;

  (七)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部分都列作破产债权。

  三、破产债权的种类有哪些

  破产债权按债务产生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不同关系,可具体分为不同种类。

  (一)无担保债权,是指企业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担保物担保从而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这种无担保债权属于普通债权,它在债权总额中比重大,债权人人数多,是债权确认的重点。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认为需要了结某些事项而决定继续加工生产活动而产生的债务属于无担保债权,但是属于优先债权。

  (二)放弃优先债权,是指那些原本具有财产担保,但因自愿原因或者被迫原因而放弃的由担保而形成的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这样一来,这种优先债权就演变成无担保的债权。

  (三)担保差额债权,是指虽有财产担保,但是担保物的价款不足清偿财产担保的债权数额。对此担保差额债权,其不足清偿部分,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一般应将差额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处理。

  (四)代保债权,在市场经济运作过程中,一个企业的债务由保证人“作保”可提供偿债保障。企业到期不能清偿债务,保证人则承担连带责任。当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为企业偿还债务后,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迫偿。这样保证人与被担保企业就构成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所谓代保债权是指当保证人为破产企业偿还有关债务后,其代为清偿的债务对破产企业来说便是代保债权,这种债权是破产债权的一部分。

  (五)索赔债权,是指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为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决定不再履行破产企业的未了合同,由此使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解除合同而受到损害。其损害赔偿数额为索赔债权,它是破产企业破产债权的一部分。

  我国目前的破产程序是针对企业的,自然人还不可以作为破产程序主体。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关于执行程序向破产程序的介绍,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想要了解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给您提供专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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