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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案由种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03 08:36:38 人浏览

导读:

对于我国的安全生产案件,它可以根据一些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如果发生一些安全事故,它是需要有关部门到现场进行调查,并且责令改正,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安全生产案由种类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对于我国的安全生产案件,它可以根据一些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如果发生一些安全事故,它是需要有关部门到现场进行调查,并且责令改正,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安全生产案由种类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一、安全生产案由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四)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六)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七)关闭;

  (八)拘留;

  (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将前款的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规定为现场处理措施的除外。

  

  二、行政处罚决定的种类

  行政处罚种类,是指行政处罚外在的具体表现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

  1、警告。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是治安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制裁方法。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2)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3)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4)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三、安全生产事故行政处罚程序有哪些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如下: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其中对煤矿进行安全监察,必须出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作的煤矿安全监察员证。

  第十四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

  (一)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二)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

  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本条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时效的问题,需要自己多加注意,不仅涉及自己的利益问题,最为重要的就是人们的安全问题,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作用,所以只要自己所在的工作区域发生此类事故,需要及时的报告,确保有关工作的部门的安全工作的开展,减少人员的损失。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安全生产案由种类问题的详细解答,对于我国的一些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肯定是需要根据我国安全生产的执行人员进行管理,并且也要了解我国政策。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站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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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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