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损害赔偿 >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 > 医疗事故鉴定 > 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 听证会不是鉴定必经程序

听证会不是鉴定必经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2-25 12:03:00 人浏览

导读:

对于我国的听证会是需要医患双方进行一个充分表达,并且了解一些相关事实,那么对于我国的听证会议在进行一些行政处理的时候,是否属于必经程序?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听证会不是鉴定必经程序问题的解答的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对于我国的听证会是需要医患双方进行一个充分表达,并且了解一些相关事实,那么对于我国的听证会议在进行一些行政处理的时候,是否属于必经程序?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听证会不是鉴定必经程序问题的解答的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一、听证会不是鉴定必经程序

  1、组织听证会可以给医患双方当事人提供一个充分陈述和表达的机会,使双方的权利进一步得到尊重和维护;

  2、通过医患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过程的详细陈述,更加细致还原案件原貌,弥补书面材料存在的不足,让鉴定人进一步了解案件事实和双方争议的焦点;

  3、通过鉴定人或专家就有关问题的提问和了解,进一步澄清事实;

  4、通过对鉴定有关问题的说明和沟通,使当事人和鉴定人增加理解和互信;

  5、承办法官主持或参与听证会,法官和鉴定人就有关问题进行直接沟通,可以使法官和鉴定人对案件有一个更加全面的认识和了解;

  6、因为鉴定过程更加透明、公开,诉讼当事人普遍参与,所以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鉴定意见更加容易被司法人员和诉讼当事人所理解和接受。

  

  二、 通过司法鉴定听证会解决的问题

  1、鉴定委托事项的审查和修正

  医疗纠纷案件的诉讼案由可有不同,但究其本质应属民事诉讼,按照侵权责任法的一般理解,在委托此类案件的司法鉴定时,其核心委托事项主要是:医疗单位是否存在医疗过错

  (或过失);是否造成了患者的人身损害后果;医疗过错(或过失)与人身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失的参与度如何确定等方面。

  2、鉴定材料的审查、补充和认可

  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鉴定材料在司法鉴定中的作用不说自明。收到法院移交的鉴定材料后,鉴定人应对鉴定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明确现有材料对于鉴定委托事项是否已经完整、充分,能否据此得出明确的鉴定结论,材料不完整的应书面通知委托法院予以补充。

  三、司法鉴定听证会前的准备

  1、在举行听证会前7天时间以上向案件委托法院送达商请法院举行听证会的函,送达通

  知患方参加听证会的函和通知医方参加听证会的函,以便各方做好参加听证会的准备。内容包括:

  ⑴、举行听证会的目的,是否参加听证会是当事人的权利,并非强制性规定,逾期未出席的视为当事人放弃参加听证会的权利,听证会仍按时举行;

  ⑵、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以及鉴定机构的联系电话。

  ⑶、当事人应准备的材料,如身份证、律师证、授权委托书,鉴定材料不齐时告知应补充提交的材料,补充提交的材料应在听证会前交法院质证和认证;提交陈述书,并告知陈述书的主要内容;

  ⑷、介绍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基本情况,有回避要求的向法院或鉴定机构提出,并说明理由;

  ⑸、每方参加听证会的人数限定在3人以内。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听证会不是鉴定必经程序问题的详细解答,对于我国的司法鉴定进行听证会的时候,是需要准备好相关的资料,同时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准备好授权委托书。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站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