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公司法 > 公司解散清算 > 公司破产 > 企业破产改制程序

企业破产改制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27 07:16:33 人浏览

导读:

对于我国企业在进行破产的时候,可以根据破产的相关法规来进行了解,并且对于我国的破产案件,在受理的时候是需要根据重整条件来向债权人提出,具体它的程序有哪些内容?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企业破产改制程序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对于我国企业在进行破产的时候,可以根据破产的相关法规来进行了解,并且对于我国的破产案件,在受理的时候是需要根据重整条件来向债权人提出,具体它的程序有哪些内容?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企业破产改制程序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一、企业破产改制程序

  按照新破产法的规定,重整程序的申请人分为两种情况:

  (1)破产案件受理前的初始重整申请,可以由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提出。

  (2)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前的后续重整申请,初始申请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可以债务人或者持有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一名或数名出资人提出。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破产法的规定的,应当裁定许可债务人进行重整并予以公告。

  

  二、重整程序效力的优先性

  从程序效力而言,重整程序的优先性主要体现在,法院裁定重整后,债务人涉及的破产清算、和解、强制执行及因财产关系所引发的诉讼等程序都应停止。[2]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94条即直接如此规定。遗憾的是,重整程序的优先性在《破产法》中并无明文规定,但是通过对《破产法》结构的研究发现:三大破产程序在破产法中的排列顺序是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破产清算,重整程序位列三大程序之首,重整理应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得到优先考虑。重整程序的优先性也从侧面反映出社会本位的立法理念在我国《破产法》制定过程中产生的深刻影响。

  三、国有企业收购程序是怎样的

  1、收购方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章程是公司存续期间的纲领性文件,是约束公司及股东的基本依据,对外投资既涉及到公司的利益,也涉及到公司股东的利益,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没有强制性的规定,授权公司按公司章程执行。因此,把握收购方主体权限的合法性,重点应审查收购方的公司章程。

  其一,内部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其二,对外投资额是否有限额,如有,是否超过对外投资的限额。

  2、出售方的内部决策程序及其他股东的意见

  出售方转让目标公司的股权,实质是收回其对外投资,这既涉及出售方的利益,也涉及到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出售方转让其股权,必须经过两个程序。其一,按照出售方公司章程的规定,应获得出售方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其二;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应取得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程序上,出售方经本公司内部决策后,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企业破产改制程序问题的详细解答,对于我国的企业在进行收购过程当中也要进行决策,并且也要了解一些相关文件作为基本依据进行了解相关利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站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