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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标准与保险行业标准哪个更严格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2-12 12:44:23 人浏览

导读:

在去进行交通事故处理的时候,事故比较严重的情况时,是需要对相关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去进行鉴定的,那么交通事故伤残标准与保险行业标准哪个更严格?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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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交通事故伤残标准与保险行业标准哪个更严格

  (一)伤残鉴定标准

  一级

  1.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2)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4)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1.2颈部及胸部损伤

  1)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

  2)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

  3)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Ⅲ级;

  4)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5)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

  1.3腹部损伤

  1)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

  2)双肾切除术后或者孤肾切除术后,需透析治疗维持生命;肾移植术后肾衰竭。

  1.4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三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2)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任二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二级

  2.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

  2)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

  3)偏瘫(肌力2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

  5)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重度)。

  2.2头面部损伤

  1)容貌毁损(重度);

  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完全缺损;

  3)双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4)双眼盲目5级;

  5)双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

  2.3颈部及胸部损伤

  1)呼吸困难(极重度);

  2)心脏移植术后;

  3)肺移植术后。

  2.4腹部损伤

  1)肝衰竭晚期;

  2)肾衰竭;

  3)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丧失,完全依赖肠外营养。

  2.5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双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或者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膝关节以上缺失;

  2)一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其余任二肢体各有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双上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2.6体表及其他损伤

  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

  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三级

  3.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完全感觉性失语或者混合性失语;

  3)截瘫(肌力3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4)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双腕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5) 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伴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3.2头面部损伤

  1)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盲目3级;

  2)双眼盲目4级;

  3)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4%(直径≤5°);

  4)吞咽功能障碍,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3.3颈部及胸部损伤

  1)食管闭锁或者切除术后,摄食依赖胃造口或者空肠造口;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

  3.4腹部损伤

  1)全胰缺失;

  2)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重度下降;

  3)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大部分依赖肠外营养。

  3.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未成年人双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未成年人双侧睾丸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3)阴茎接近完全缺失(残留长度≤1.0cm)。

  3.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二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3)双上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双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四级

  4.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外伤性癫痫(重度);

  3)偏瘫(肌力3级以下);

  4)截瘫(肌力3级以下);

  5)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重度)。

  4.2头面部损伤

  1)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三项者;

  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1/2;

  3)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重度视力损害;

  4)双眼盲目3级;

  5)双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8%(直径≤10°);

  6)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

  4.3颈部及胸部损伤

  1)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Ⅱ级;

  2)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3)呼吸困难(重度)。

  4.4腹部损伤

  1)肝切除2/3以上;

  2)肝衰竭中期;

  3)胰腺大部分切除,胰岛素依赖;

  4)肾功能重度下降;

  5)双侧肾上腺缺失;

  6)永久性回肠造口。

  4.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膀胱完全缺失或者切除术后,行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或者肠代膀胱并永久性造口。

  4.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者双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2)双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手功能丧失分值达150分。

  4.7体表及其他损伤

  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0%;

  2)放射性皮肤癌。

  五级

  5.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2)完全运动性失语;

  3)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等;

  4)双侧完全性面瘫;

  5)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

  6)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

  7)非肢体瘫运动障碍(中度);

  8)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

  9)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

  10)排便伴排尿功能障碍,其中一项达重度。

  5.2头面部损伤

  1)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二项者;

  2)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3)双眼重度视力损害;

  4)双眼视野重度缺损,视野有效值≤16%(直径≤20°);

  5)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另一眼盲目3级以上;

  6)双耳听力障碍≥81dB HL;

  7)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

  8)舌根大部分缺损;

  9)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吞咽流质食物。

  5.3颈部及胸部损伤

  1)未成年人甲状腺损伤致功能减退,药物依赖;

  2)甲状旁腺功能损害(重度);

  3)食管狭窄,仅能进流质食物;

  4)食管损伤,肠代食管术后。

  5.4腹部损伤

  1)胰头合并十二指肠切除术后;

  2)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中度下降;

  3)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

  4)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全胃切除术后;

  6)小肠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障碍,部分依赖肠外营养;

  7)全结肠缺失。

  5.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口;

  2)尿瘘难以修复;

  3)直肠阴道瘘难以修复;

  4)阴道严重狭窄(仅可容纳一中指);

  5)双侧睾丸缺失或者完全萎缩,丧失生殖功能;

  6)阴茎大部分缺失(残留长度≤3.0cm)。

  5.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

  2)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50%或者其余肢体任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手功能丧失分值≥120分。

  六级

  6.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2)外伤性癫痫(中度);

  3)尿崩症(重度);

  4)一侧完全性面瘫;

  5)三肢瘫(肌力4级以下);

  6)截瘫(肌力4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7)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8)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相应腕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9)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以下);

  10)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中度)。

  6.2头面部损伤

  1)符合容貌毁损(中度)标准之四项者;

  2)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3cm),累计长度达20.0cm;

  3)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著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的80%;

  4)双侧眼睑严重畸形;

  5)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视力≤0.5;

  6)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7)双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直径≤60°);

  8)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9) 唇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上唇2/3以上。

  6.3颈部及胸部损伤

  1) 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影响功能;

  2) 一侧胸廓成形术后,切除6根以上肋骨;

  3)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失;

  4)心脏瓣膜置换术后,心功能不全;

  5)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

  6)器质性心律失常安装永久性起搏器后;

  7)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8)两肺叶切除术后。

  6.4腹部损伤

  1)肝切除1/2以上;

  2)肝衰竭早期;

  3)胰腺部分切除术后伴功能障碍,需药物治疗;

  4)肾功能中度下降;

  5)小肠部分切除术后,影响消化吸收功能,完全依赖肠内营养。

  6.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双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未成年人双侧卵巢萎缩,部分丧失功能;

  3)未成年人双侧睾丸萎缩,部分丧失功能;

  4)会阴部瘢痕挛缩伴阴道狭窄;

  5)睾丸或者附睾损伤,生殖功能重度损害;

  6)双侧输精管损伤难以修复;

  7)阴茎严重畸形,不能实施性交行为。

  6.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脊柱骨折后遗留30°以上侧弯或者后凸畸形;

  2)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3)双足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4)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90分。

  6.7体表及其他损伤

  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0%;

  2)非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七级

  7.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

  2)不完全感觉性失语;

  3)双侧大部分面瘫;

  4)偏瘫(肌力4级以下);

  5)截瘫(肌力4级以下);

  6)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7)一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

  8)一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

  9)重度排便功能障碍或者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7.2头面部损伤

  1)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3cm),累计长度达15.0cm;

  2)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著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的50%;

  3)双侧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4)一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5)双眼中度视力损害;

  6) 一眼盲目3级,另一眼视力≤0.5;

  7) 双眼偏盲;

  8)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合并该眼盲目3级以上;

  9)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

  10)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吞咽半流质食物;

  11)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1/4;

  1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部分缺损伴牙齿缺失14枚以上;

  13)颌面部软组织缺损,伴发涎漏。

  7.3颈部及胸部损伤

  1)甲状腺功能损害(重度);

  2)甲状旁腺功能损害(中度);

  3)食管狭窄,仅能进半流质食物;食管重建术后并发反流性食管炎;

  4)颏颈粘连(中度);

  5)女性双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者严重畸形;

  6)未成年或者育龄女性双侧乳头完全缺失;

  7)胸廓畸形,胸式呼吸受限;

  8)一肺叶切除,并肺段或者肺组织楔形切除术后。

  7.4腹部损伤

  1)肝切除1/3以上;

  2)一侧肾切除术后;

  3) 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反复发作逆行性胆道感染;

  4) 未成年人脾切除术后;

  5) 小肠部分(包括回盲部)切除术后;

  6) 永久性结肠造口;

  7) 肠瘘长期不愈(1年以上)。

  7.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永久性膀胱造口;

  2)膀胱部分切除术后合并轻度排尿功能障碍;

  3)原位肠代膀胱术后;

  4)子宫大部分切除术后;

  5)睾丸损伤,血睾酮降低,需药物替代治疗;

  6)未成年人一侧睾丸缺失或者严重萎缩;

  7)阴茎畸形,难以实施性交行为;

  8)尿道狭窄(重度)或者成形术后;

  9)肛管或者直肠损伤,排便功能重度障碍或者肛门失禁(重度);

  10)会阴部瘢痕挛缩致肛门闭锁,结肠造口术后。

  7.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双下肢长度相差8.0cm以上;

  2)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

  4)四肢任二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均达75%;

  5)一手除拇指外,余四指完全缺失;

  6)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7)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60分。

  八级

  8.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

  2)不完全运动性失语;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

  3)尿崩症(中度);

  4)一侧大部分面瘫,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5)单肢瘫(肌力4级以下);

  6)非肢体瘫运动障碍(轻度);

  7)一手大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8)一足全肌瘫(肌力3级以下);

  9)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轻度)。

  8.2头面部损伤

  1)容貌毁损(中度);

  2)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一项者;

  3)头皮完全缺损,难以修复;

  4)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30.0cm;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15.0cm;

  5)面部块状增生性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15.0cm2;面部中心区块状增生性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7.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9.0cm2;

  6)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100.0cm2;

  7)一眼盲目4级;

  8) 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4%(直径≤5°);

  9) 双眼外伤性青光眼,经手术治疗;

  10)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合并该眼重度视力损害;

  11)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

  12)双耳听力障碍≥61dB HL;

  13)双侧鼻翼大部分缺损,或者鼻尖大部分缺损合并一侧鼻翼大部分缺损;

  14)舌体缺损达舌系带;

  15)唇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上唇1/2以上;

  16)脑脊液漏经手术治疗后持续不愈;

  17)张口受限Ⅲ度;

  18)发声功能或者构音功能障碍(重度);

  19)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异常。

  8.3颈部及胸部损伤

  1)甲状腺功能损害(中度);

  2)颈总动脉或者颈内动脉严重狭窄支架置入或者血管移植术后;

  3)食管部分切除术后,并后遗胸腔胃;

  4)女性一侧乳房完全缺失;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者毁损,累计范围相当于一侧乳房3/4以上;

  5)女性双侧乳头完全缺失;

  6)肋骨骨折12根以上并后遗6处畸形愈合;

  7)心脏或者大血管修补术后;

  8)一肺叶切除术后;

  9)胸廓成形术后,影响呼吸功能;

  10)呼吸困难(中度)。

  8.4腹部损伤

  1)腹壁缺损≥腹壁的1/4;

  2)成年人脾切除术后;

  3)胰腺部分切除术后;

  4)胃大部分切除术后;

  5)肠部分切除术后,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6)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7)损伤致肾性高血压;

  8)肾功能轻度下降;

  9)一侧肾上腺缺失;

  10)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8.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输尿管损伤行代替术或者改道术后;

  2)膀胱大部分切除术后;

  3)一侧输卵管和卵巢缺失;

  4)阴道狭窄;

  5)一侧睾丸缺失;

  6)睾丸或者附睾损伤,生殖功能轻度损害;

  7)阴茎冠状沟以上缺失;

  8)阴茎皮肤瘢痕形成,严重影响性交行为。

  8.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二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均达1/3);

  2)三个以上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

  3)女性骨盆骨折致骨产道变形,不能自然分娩;

  4)股骨头缺血性坏死,难以行关节假体置换术;

  5)四肢长骨开放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大块死骨形成,长期不愈(1年以上);

  6)双上肢长度相差8.0cm以上;

  7)双下肢长度相差6.0cm以上;

  8)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75%以上;

  9)一踝关节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

  10)一肢体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50%;

  11)一手拇指缺失达近节指骨1/2以上并相应掌指关节强直固定;

  12)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

  13)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40分。

  8.7体表及其他损伤

  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

  九级

  9.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

  2)外伤性癫痫(轻度);

  3)脑叶部分切除术后;

  4)一侧部分面瘫,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5)一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6)一足大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7)四肢重要神经损伤(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遗留相应肌群肌力3级以下;

  8)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9)轻度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9.2头面部损伤

  1)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达头皮面积50%;

  2)-骨缺损25.0cm2以上,不宜或者无法手术修补;

  3)容貌毁损(轻度);

  4)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20.0cm;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10.0cm,其中至少5.0cm以上位于面部中心区;

  5)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7.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9.0cm2;

  6)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30.0cm2;

  7)一侧眼睑严重畸形;一侧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双侧眼睑轻度畸形;双侧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

  8)双眼泪器损伤均后遗溢泪;

  9)双眼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累及瞳孔区;双眼角膜移植术后;

  10)双眼外伤性白内障;儿童人工晶体植入术后;

  11)一眼盲目3级;

  12)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视力≤0.5;

  13)一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8%(直径≤10°);

  14)双眼象限性视野缺损;

  15)一侧眼睑轻度畸形(或者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合并该眼中度视力损害;

  16)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5mm以上;

  17)耳廓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

  18)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

  19)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20)一侧鼻翼或者鼻尖大部分缺损或者严重畸形;

  21)唇缺损或者畸形,露齿3枚以上(其中1枚露齿达1/2);

  22)颌骨骨折,经牵引或者固定治疗后遗留功能障碍;

  23)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部分缺损伴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

  24)张口受限Ⅱ度;

  25)发声功能或者构音功能障碍(轻度)。

  9.3颈部及胸部损伤

  1)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50.0cm2;

  2)甲状腺功能损害(轻度);

  3)甲状旁腺功能损害(轻度);

  4)气管或者支气管成形术后;

  5)食管吻合术后;

  6)食管腔内支架置入术后;

  7)食管损伤,影响吞咽功能;

  8)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者毁损,累计范围相当于一侧乳房1/2以上;

  9)女性一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者严重畸形;

  10)女性一侧乳头完全缺失或者双侧乳头部分缺失(或者畸形);

  11)肋骨骨折12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4根以上;肋骨骨折8根以上并后遗4处畸形愈合;

  1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级;

  13)冠状动脉移植术后;

  14)心脏室壁瘤;

  15)心脏异物存留或者取出术后;

  16)缩窄性心包炎;

  17)胸导管损伤;

  18)肺段或者肺组织楔形切除术后;

  19)肺脏异物存留或者取出术后。

  9.4腹部损伤

  1)肝部分切除术后;

  2)脾部分切除术后;

  3)外伤性胰腺假性囊肿术后;

  4)一侧肾部分切除术后;

  5)胃部分切除术后;

  6)肠部分切除术后;

  7)胆道损伤胆管外引流术后;

  8)胆囊切除术后;

  9)肠梗阻反复发作;

  10)膈肌修补术后遗留功能障碍(如膈肌麻痹或者膈疝)。

  9.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膀胱部分切除术后;

  2)输尿管狭窄成形术后;

  3)输尿管狭窄行腔内扩张术或者腔内支架置入术后;

  4)一侧卵巢缺失或者丧失功能;

  5)一侧输卵管缺失或者丧失功能;

  6)子宫部分切除术后;

  7)一侧附睾缺失;

  8)一侧输精管损伤难以修复;

  9)尿道狭窄(轻度);

  10)肛管或者直肠损伤,排便功能轻度障碍或者肛门失禁(轻度)。

  9.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一椎体粉碎性骨折,椎管内骨性占位;

  2)一椎体并相应附件骨折,经手术治疗后;二椎体压缩性骨折;

  3)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严重畸形愈合;

  4)青少年四肢长骨骨骺粉碎性或者压缩性骨折;

  5)四肢任一大关节行关节假体置换术后;

  6)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均达75%;

  7)双上肢长度相差6.0cm以上;

  8)双下肢长度相差4.0cm以上;

  9)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50%以上;

  10)一踝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11)一肢体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25%;

  12)双足拇趾功能丧失均达75%;一足5趾功能均完全丧失;

  13)双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14)双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15)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25分。

  9.7体表及其他损伤

  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0%。

  十级

  10.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2)-脑损伤后遗脑软化灶形成,伴有神经系统症状或者体征;

  3)一侧部分面瘫;

  4)嗅觉功能完全丧失;

  5)尿崩症(轻度);

  6)四肢重要神经损伤,遗留相应肌群肌力4级以下;

  7)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8)开-术后。

  10.2头面部损伤

  1)面-骨部分缺损或者畸形,影响面容;

  2)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面积达40.0cm2;

  3)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6.0cm,其中至少3.0cm位于面部中心区;

  4)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10.0cm;

  5)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3.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5.0cm2;

  6)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10.0cm2;

  7)一侧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一侧眼睑轻度畸形;一侧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运动;

  8)一眼泪器损伤后遗溢泪;

  9)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2mm以上;

  10)复视或者斜视;

  11)一眼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累及瞳孔区;一眼角膜移植术后;

  12)一眼外伤性青光眼,经手术治疗;一眼外伤性低眼压;

  13)一眼外伤后无虹膜;

  14)一眼外伤性白内障;一眼无晶体或者人工晶体植入术后;

  15)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16)双眼视力≤0.5;

  17)一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直径≤60°);

  18)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

  19)双耳听力障碍≥41dB HL;

  20)一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伴听力减退;

  21)耳廓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的30%;

  22)鼻尖或者鼻翼部分缺损深达软骨;

  23)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

  24)唇缺损或者畸形,致露齿;

  25)舌部分缺损;

  26)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牙槽骨部分缺损,合并牙齿缺失或者折断4枚以上;

  27)张口受限Ⅰ度;28)咽或者咽后区损伤影响吞咽功能。

  10.3颈部及胸部损伤

  1)颏颈粘连畸形松解术后;

  2)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25.0cm2;

  3)一侧喉返神经损伤,影响功能;

  4)器质性声音嘶哑;

  5)食管修补术后;

  6)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者畸形;

  7)肋骨骨折6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2根以上;肋骨骨折4根以上并后遗2处畸形愈合;

  8)肺修补术后;

  9)呼吸困难(轻度)。

  10.4腹部损伤

  1)腹壁疝,难以手术修补;

  2)肝、脾或者胰腺修补术后;

  3)胃、肠或者胆道修补术后;

  4)膈肌修补术后。

  10.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肾、输尿管或者膀胱修补术后;

  2)子宫或者卵巢修补术后;

  3)外阴或者阴道修补术后;

  4)睾丸破裂修补术后;

  5)一侧输精管破裂修复术后;

  6)尿道修补术后;

  7)会阴部瘢痕挛缩,肛管狭窄;8)阴茎头部分缺失。

  10.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枢椎齿状突骨折,影响功能;

  2)一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达1/3)或者粉碎性骨折;一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

  3)四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根骨折,影响功能;

  4)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5)一侧髌骨切除;

  6)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半月板伴侧副韧带撕裂伤经手术治疗后,影响功能;

  7)青少年四肢长骨骨折累及骨骺;

  8)一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以上;

  9)双上肢长度相差4.0cm以上;

  10)双下肢长度相差2.0cm以上;

  11)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25%以上;

  12)一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13)下肢任一大关节骨折后遗创伤性关节炎;

  14)肢体重要血管循环障碍,影响功能;

  15)一手小指完全缺失并第5掌骨部分缺损;

  16)一足拇趾功能丧失75%以上;一足5趾功能丧失均达50%;双足拇趾功能丧失均达50%;双足除拇趾外任何4趾功能均完全丧失;

  17)一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18)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

  19)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10分。

  10.7体表及其他损伤

  1)手部皮肤瘢痕形成或者植皮术后,范围达一手掌面积50%;

  2)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

  3)皮肤创面长期不愈超过1年,范围达体表面积1%。

  二、交通事故伤残等级标准是什么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在中国,因为交通事故的原因而导致伤残的,一共可以划分为10个等级,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几级伤残分别对应的是从1到10。

  1级伤残一共有四个划分依据:第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没有基本的生存能力;第二:失去了意识和认知能力;第三:没有基本的活动能力只能躺在床上;第四:失去所有的社会交际的机会和能力。

  2级伤残划分依据为:第一:必须有人帮助才能够进行基本的生活起居活动;第二:活动仅限于在床上或者椅子上,没有户外互动的能力;c没有工作所需的基本能力;d有一定的社会交际可能性,但是可能性很小。

  3级伤残划分依据为:第一:可以一个人生活在某些方面,但是不能长期持久,必须有人照顾。;第二:能走动或者移动,但是不能在户外第三:可以从事一定的工作,但是不能稳定胜任,而且很多工作不能从事;第四:可以简单的社会互动,但复杂的互动不行。

  4级伤残划分依据为:第一:在平常的生活中,与一定的生存能力,但是不能一个人完全独立的生活,必须有人在某个时间段提供帮助第二:移动或者运动的范围只针对住宅去内;第三:可以在某种职业从事某些工作,但是很多方面受到限制;第四:可以从事谁会互动交际,但是受到很多限制。

  5级伤残划分依据为:第一:可以有一定的生存能力,但是因伤受到限制;第二:只能针对近距离的活动,不能出远门;第三:不能长时间的工作;第四:有社会交际但是因伤受限。

  6级伤残划分依据为:第一:自己可以处理日常生活中的一些事情,但是单独处理数量有限,很多时候需要他人的协助;第二:因伤很多能力受到限制;第三:以前的职务因伤不能再继续;第四:社会交际因伤减少。

  7级伤残划分依据为:第一:因伤造成自己在生活中很多能力收到限制,但是可以单独处理一定数量的事情;第二:对于时间要求较短的事情,可以从事,但是耗时间的事情做不下来;第三:可以从事简单事务;第四:在交互活动中受到限制

  8级伤残划分依据为:第一:平常的与日常相关的一些能力受限;b可以在近距离的范围内从事一定的活动;c不能从事很难而且需要持续很久的工作,而且工作质量得不到保障;d能进行基本的社会交际活动。

  9级伤残划分依据为:第一:因为伤残,对生活造成影响;第二:可以从事相关工作和学习但是质量很低;c因伤对于社会交际有一定的影响。

  10级伤残划分依据为:第一:可以从事大部分的日常工作,但是伤病会带来一定轻微的影响;第二:职业和知识储备能力受到限制;第三:因伤对于社会交际有一定的影响。

  以上从一级到十级从严重到轻微排列,第一级为最严重,第十级为最轻微。

  三、交通事故伤残和工伤伤残一样吗?

  交通事故伤残和工伤伤残是不一样的,工伤依据的是《工伤保险条例》,鉴定标准是《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交通事故的鉴定标准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工伤的对象是劳动合同和工伤保险三方,及劳动者、雇用单位和社会保险,他充分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如果用人单位正常缴纳了工伤保险,同时也为企业减轻了工伤事故的经济损失,与交通事故不同的是,工伤事故,有停工留薪、有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与劳动、劳动能力相关的赔偿方式,所以,他所保护的对象一定是合法劳动者(年龄、工作状态均满足合法劳动者要求)。而由于需要保护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恢复状况,所以评级起点低。

  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主要针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包括任何人群,比如退休的老人和婴幼儿,他们评残起点高,对劳动务工的平常没有工伤保险条例的详尽。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交通事故伤残标准与保险行业标准哪个更严格的相关内容,保险行业对于伤害的划分是有更加详细的分类的,但是国家制定的标准是根本依据,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快车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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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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