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嫖娼刑事案件条件
导读:
一般来说,卖淫嫖娼行为会受到行政处罚,轻则警告、罚款,重则拘留。若是卖淫行为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刑事犯罪。那么我国卖淫嫖娼刑事案件条件?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这个问题的详细解答,让我们带着问题一起看下去吧。
单一的卖淫嫖娼不成立犯罪,属于违法治安管理行为,但其中可能成立组织容留介绍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等。刑事案件立案的条件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具备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认定卖淫嫖娼行为,除了嫌疑人的供述外,公安民警还应调查的其他证据,如:民警当场抓获时民警的证言;或者现场的有关物证或书证;或者能够证明卖淫嫖娼的视听资料;或者介绍或容留人的证言;或者其他人证、物证等。如果嫌疑人不承认卖淫嫖娼,但公安机关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可以认定卖淫嫖娼行为。由于法律并不追究属于道德范畴的婚外性行为、婚前性行为,因此公安机关除非有证据证明双方的行为不是以感情为基础,而是基于金钱和性的交易,才能认定卖淫、嫖娼行为。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在查处卖淫、嫖娼案件中,仅有卖淫、嫖娼人员的供述,而无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卖淫、嫖娼行为。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卖淫嫖娼刑事案件条件的详细解答,从以上内容可知卖淫嫖娼要构成刑事案件,必须要触犯了刑法罪名,除此之外还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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