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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质押贷款合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08 14:17:21 人浏览

导读:

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一般进行股权质押贷款是需要签订相应合同的,那么你知道公司股权质押贷款合同怎么写吗?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一般进行股权质押贷款是需要签订相应合同的,那么你知道公司股权质押贷款合同怎么写吗?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公司股权质押贷款合同

  甲方(出借人):

  乙方(借款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乙方同意将其公司的股权作为担保质押给甲方。以取得甲方的借款。甲乙双方就上述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向甲方借款用途仅限于 项目,首批借款 万元人民币,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并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后 日内转账到乙方指定账户。借款期限为 年,借款利息为同期银行挂牌贷款利率,每年支付一次,每满365日后 日内支付。

  第二条:甲方不参与乙方项目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但为确保借款的专项用途,甲方对于借款用途享有知情权,并有权查询乙方对于借款使用情况,乙方应当积极配合。为此产生的差旅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真实合法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第四条:乙方将其 xxx 公司百分之五十一的股份作为担保质押给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共同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乙方在借款期限内可以提前还款,甲方对乙方所质押的股份份额应随乙方还款的数目按比例减少,并应配合乙方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应的股权质押变更手续。

  第五条:借款到期后,乙方如无力归还借款时,甲方对于乙方所开发的 项目所有的资产享有优先受偿权,项目资产价值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应当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资产进行评估,项目资产不足以清偿甲方借款时,乙方仍需承担剩余还款责任,超出借款数额部分所有权归乙方。

  第六条:如甲方不能按协议向乙方支付借款时,乙方享有单方的合同解除权,并且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乙方所产生的一切合理合法的损失。

  第七条:乙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对于借款进行专款专用,如在借款期间乙方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提前全部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本协议签订后,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时,甲、乙双方均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本协议所约定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到乙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年月日

  附:乙方银行信息

  1.开户行:

  2.账号:

  3.开户人:

  二、股权质押贷款法律手续

  (一)操作流程

  1、需要融资的企业咨询融资相关事项,准备融资所需资料;

  2、联系融资机构;

  3、双方商议融资的金额、利率、期限等相关事宜并达成协议;

  4、签订股权质押融资合同;

  5、到证券登记公司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6、出借方发放资金。

  (二)手续:

  1、企业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经过公证的法人代表证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副本、贷款卡;

  3、公司股东同意质押的决议;

  4、公司章程;

  5、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的相关资料;

  6、股权凭证,证券账户卡;

  7、贷款机构要求准备的其他资料。

  三、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开展,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股票质押贷款,是指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质押,向商业银行获得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质押物,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综合类证券公司自营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以下统称股票)。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借款人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设立的综合类证券公司总公司贷款人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其他商业银行总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本办法所指质押物的法定登记机构。

  第五条 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归口管理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商业银行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第六条 借款人通过股票质押贷款所得资金的用途,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贷款人、借款人

  第七条 申请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贷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健全的内控机制,制定和实施了统一授信制度;

  (二)有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经营和管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

  (三)有专门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能同步了解股票市场行情,以及上市公司有关重要信息;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

  (二)其自营业务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有关风险控制比率;

  (三)已按中国证监会规定提取足额的交易风险准备金;

  (四)在近一年内经营中未出现重大的违规违纪行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无任何重大不良记录;

  (五)上一年度公司经营正常,未发生经营性亏损;

  (六)未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第三章 贷款的期限、利率、质押率

  第九条 股票质押贷款期限最长为6个月。贷款合同到期后,不得展期,新发生的质押贷款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审查办理。借款人提前还款,须经贷款人同意。

  第十条 股票质押贷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商业贷款利率确定,并可适当浮动,最高上浮幅度为30,最低下浮幅度为10。

  第十一条 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原则上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贷款人不得接受以下几种股票作为质押物:

  (一)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

  (二)前6个月内股票价格的波动幅度(最高价/最低价)超过200的股票;

  (三)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股票;

  (四)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

  (五)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

  (六)证券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该证券公司不得以该种股票质押;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公司股权质押贷款合同的相关内容,借款人利用其本人或第三人所持有的公司股权(份)向贷款人借款,只要贷款人许可,不需满足特殊的条件。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快车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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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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