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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原因鉴定程序规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14 11:58:07 人浏览

导读:

从古至今很多人都妄图想要长生不老,但是人是离不开生老病死的,死亡可能是自然死亡也可能是被人谋杀或意外死亡等等,如果非自然死亡可能会涉及赔偿,就需要鉴定。接下来,关于死亡原因鉴定程序规则的详细内容,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做更进一步的解答吧!

  从古至今很多人都妄图想要长生不老,但是人是离不开生老病死的,死亡可能是自然死亡也可能是被人谋杀或意外死亡等等,如果非自然死亡可能会涉及赔偿,就需要鉴定。接下来,关于死亡原因鉴定程序规则的详细内容,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做更进一步的解答吧!

  一、死亡原因鉴定程序规则

  死亡原因司法鉴定有以下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

  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项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一)法医类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

  (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二、交通事故死因鉴定程序

  交通事故发生后,进行死亡鉴定可能会出现如下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当事人当场死亡,由法医到现场检查尸体,检查死者受伤部位、受伤具体情况及死亡原因,并当场摄影或拍照,写出鉴定材料。

  另一种情况是当事人在事故发生现场受重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由医院出具死亡诊断书。在对尸体进行检验时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

  但若需要对事故当场死亡的人员进行尸体检验时,可在事故现场由检验人员直接进行。在检验时应检查死者的身长、体格发育、受伤部位、种类、形状、位置等,在进行检验时应做好检验记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31条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经急救、医疗人员确认,并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

  同时规定:若需要对尸体进行解剖的,必须事先取得死者家属的同意,并且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尸体检验。

  但若是无名尸体,应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对交通事故死亡鉴定的主体资格,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还没有明确规定。

  对交通事故中当场死亡的人员进行的死亡鉴定一般由法医进行,若没有法医,可由具备相应医学知识的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民警按照我国医学学术上确定的死亡标准,来确定交通事故现场当事人是否死亡。

  另外,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应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三、死因鉴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如果医方缺乏说明义务致患方不能行使知情同意签字进行尸检,不利后果则由医方承担。

  通过上文的叙述我们可以知道,即使连古代的皇帝都寻找灵丹妙药企图长生不老,那也是不可能的。在现代社会非自然死亡是要做鉴定的,有一定的程序规则。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死亡原因鉴定程序规则的解答,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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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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