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所能拒绝法院委托的鉴定吗
导读:
司法鉴定大家都不陌生,它不仅仅经常出现在我们看的电视剧、电影里,在我们平时法院的诉讼中也经常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此时,诉讼中的司法鉴定一般都由法院委托给特定的司法鉴定所来进行鉴定。但是有时候司法鉴定所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接受法院的委托,那么,司法鉴定所能拒绝法院委托的鉴定吗?以下内容由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解答。
司法鉴定系国家公权力依法启动的诉讼程序,是极为严肃的法律活动,凡纳入鉴定人名册并被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具有法定义务将司法鉴定进行下去,非因法定理由和法定程序不得拒绝鉴定。凡因理由不足而拒绝鉴定者,法院应当将其排除在今后的鉴定人名册之中。
社会司法鉴定机构之所以敢拒绝法院的医疗损害鉴定委托,一是法院和国家缺乏对鉴定机构拒绝委托的制约能力,二是医疗损害鉴定往往需要涉及争议学科的临床医师参与鉴定,而外聘临床医师需要支付报酬,如此鉴定机构将无利可图,在有其他更简单的鉴定项目如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刑事伤情鉴定等能够提供足够收入的情况下,鉴定机构无心亦无力参与复杂的、纠纷更尖锐的且需要专业临床知识的医疗损害鉴定。
司法鉴定由法院所发起,法院应当主导司法鉴定机构的成立、鉴定人员的筛选、鉴定程序的进行、鉴定结论的审核质证等。关于鉴定机构的成立和鉴定人员的筛选比如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应当由法院统一设立鉴定人名册和鉴定机构,主要成员应当是临床专业医师,其报酬由国家予以保障;关于鉴定程序的进行,应当由法院确定鉴定的内容,其内容需明确而具体,所谓明确而具体,是指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主张将鉴定事项一一明细罗列,比如患者主张医方使用某某药物违反适应证,那么法院就应当将患者的这一主张直接列为鉴定事项等等;鉴定结论的审核质证,除了一般证据意义上的审核与质证,还应当包括对鉴定人公正性、科学性的整体审核,如果一个鉴定人或一个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屡屡不被法院采信,则法院有权将该鉴定人或机构排除在今后的鉴定人名册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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