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义务主体是谁
导读:
在债务关系中有一个债权转让的概念,债权转让涉及到三方权益,主要是出让人、受让人和债务人,债权转让一定是要通知债务人才能生效的,那么又由谁通知债务人呢?以下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义务主体是谁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债权转让后,由谁去通知?是债权出让人还是债权受让人?还是二者皆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从语言逻辑判断,谁转让谁通知;从法理以及实务操作角度分析,债权转让是一种权利处分行为,债权出让人的处分行为会给债务人履行债务带来直接影响,而债权人的通知行为对债务人而言具有最高的可信度,因此,由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更符合逻辑。
那么,债权出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只有债权受让人履行通知义务是否会对债务人产生效力呢?根据现有的判例,一般认为只有原债权人明示或默示表示无异议方可有效。
依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3)浙杭商终字第2154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良友公司将债权转让给陈才金后,良友公司必须履行通知义务,该债权转让行为才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如仅仅是受让人通知,需原债权人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示无异议方可有效。在本案中,仅受让人陈才金用短信通知了诸葛双春,现尚无证据证明原债权人良友公司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且在诉讼中良友公司不认可将该债权转让给陈才金。因此,尚不能认定本案债权转让通知已经到达债务人。
口头通知便可,但更赞成书面通知,以便形成纠纷时有相关证据。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虽然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但对待转让通知的形式与原权利义务关系的表现形式相对应平衡,为最符合其法律和行为特征,也能保证债权的有效转移,而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可见,在我国,债权转让行为的生效要件是债权人需通知债务人,而无需债务人同意即生效,但如果债权人没有通知债务人,则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此为通知生效主义。规定通知生效主义的法理基础在于:法律规定债权转让需通知债务人的目的在于使债务人知晓债权转让的事实,减少债务人的履约成本。在没有接到债权转让通知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继续向原债务人履行义务。其有权拒绝债权受让人要求其履行债务的主张,以避免使债务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此外,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转让应由转让人通知。债权转让实质是合同主体发生变更,因在债权合法转让之前,合同主体仍为原债权人和债务人,故原债权人应负有通知相对人债权债务转让事实的义务。受让人在债权合法转让之前是原债权债务的第三人,在债权转让之前,债权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并不熟悉,让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一般难以取得债务人的信任,且让债务人去核实转让情况无疑加重了其在履行义务之外的负担。因此,让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即可消除上述不利因素,权利义务分配也更加合理。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债权转让通知一般是要有原债权人通知债务人的,如果原债权人没有及时通知债务人的话,是不对债务人产生法律效力的。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有关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义务主体是谁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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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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