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征地审批前提是什么
导读:
征地补偿是一种很常见的补偿,对于征地补偿来说,征地补偿要获得的话,要按照相关的规定来获得征地补偿,那么对于征地补偿来说,征地补偿应该如何去申请呢?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国家对征地审批前提是什么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1、失地农民的生存保障价值。土地是农民就业和养老的基本的物质资料,对农民而言,它兼有生产和保障的双重功能。
2、失地农民在征地前对土地的投入。农民对土地的投入主要集中在维持和改善土地的生产经营条件上,农民对土地的投入不仅仅包括为了确保当年收成的投入,也包括对土地作基础性的长期性的投入,特别是对于荒地、废田等,为了使其变成熟地良田所作的投入更是惊人。
3、土地增值收益的分成。农民能不能对征地后的土地增值收益有一定的分成(共享权),往往是农民愿不愿意土地被征收的一个重要因素。既然土地已经确定给农民使用,那么作为土地所有人的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增值收益应该获得多少的分成,体现在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交换价值。
我国《土地管理法》对用地审批有以下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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