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的防范原则
导读:
我们都知道如果发生火灾的话,那么存在的危害是很大的,会给我们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带来一定的损害,所以我们一定要做好防范火灾的相关工作,那么大家知道火灾事故的防范原则吗,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火灾事故的防范原则的相关内容。
火灾事故的防范原则包括预防、限制、灭火和疏散四个方面:
1、控制火灾发生的要素之一,可燃物。尽量减少可燃物的存在,比如家里不要存放汽油啥的。
2、控制火灾发生的要素之二,着火源。可燃物有时候很难控制,这样就要注意减少火源,比如注意抓好电气设施防火,不要让电线短路、过负荷、接触电阻过大,灯泡不要靠近可燃的物体,再比如不要在有可燃物的地方玩火什么的,遇到水容易发生火灾的东西要有防水防潮措施,等等吧。常见的着火源有明火、电火、辐射、静电(雷电)、化学品等。
3、在建筑防火中,常常要把一个大的空间划分成几个防火小空间,这样一个地方发生火灾之后不会蔓延到其他地方,建筑之间保持适当距离也是这个意思。
4、此外,消防还针对发生火灾之后,减少火灾危害设置了许多保护措施,比如在建筑内部安装消防器材设施、保证人员能够疏散逃生的通道、标识和应急照明、广播等。
1、轻微事故,死亡0人,重伤0人,直接经济损失0元,上报县级,企业处理。一般事故,死亡1至2人,重伤1至9人(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直经损100万至900万,上报市级,县级处理。
2、较大事故,死亡3至9人,重伤10至49人,直经损1000万至5000万,上报省级,市级处理。
3、重大事故,死亡10至29人,重伤50至99人,直经损5000万至1亿,上报国务院,省级处理。
4、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重伤100人以上,直经损1亿以上,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处理。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2、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火灾事故的防范原则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我们知道火如果失去控制,酿成火灾,就会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失,大家平日里一定要注意防火。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来咨询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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