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有哪些种类
导读:
在我们的实际生活种,对于一些法律知识,大家都是不太了解的,比如非具体行政行为有哪些种类、具体行政行为有哪些?这样的问题是比较专业的,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决定,执行人没有异议的就要按照处罚决定执行。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就具体行政行为有哪些种类进行解答。
1.按行为性质划分,可分为:
(1)设定权利或者义务的行为。包括赋予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如颁发营业执照可以使一个新的民事主体诞生;设定某一权利或义务的行为,如对甲公民发放房屋产权证书。
(2)剥夺、限制权利或撤销义务的行为,对公民、组织已有的能力或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剥夺,如吊销某企业的营业执照;也可以限制,如海关扣留某走私嫌疑人是限制其人身权利,扣留他的进出境物品,是限制其行使财产权利;卫生局责令某企业停产整顿,是限制其经营权利。对公民、组织应承担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如税务机关因某国有企业确有困难,根据其申请决定免除其应缴纳的所得税。
(3)变更权利或义务的行为。对公民、组织已有的权利或已经承担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变更,如在发放了土地所有权证后,考虑到有不合理因素,又决定将其中一部分土地划给邻村所有,再如,税务机关根据某企业的申请减少了其应缴纳的税款。
(4)不行为,或称不作为。行政机关对于自己应当履行的职权不履行,称不行为或不作为。不作为不是否定行为,否定行为是已经作为了,比如公民甲申请营业执照,某工商局决定驳回,不予批准,这是否定行为。如果该工商局不予答复,不作决定,这是不作为。行政机关不行为也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简而言之,即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非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事实行为中的行政暴力行为。行政机关的暴力行为已经丧失了行政行为(法律行为)的性质,是严重违法的行为。其实,行政机关的行为,以是否对外发生法律效力为标准,可以划分为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行政法律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为目的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合同。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事实上也会对行政相对方权利和义务造成一定影响的行政行为。行政事实行为又有多种,如行政机关日常的维持、建设行为、咨询和通告行为等等,其中重要一项就是行政暴力行为。《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三)(四)(五)项,以及第4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几类国家机关违法使用武力的行为都是行政事实行为中的行政暴力行为,会引起国家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行赔规定》第3条所说的“非具体行政行为”并不是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也是行政法律行为,并且不会引起国家赔偿责任;
对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分对行政诉讼的实践有重大意义,它不仅关系到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范围与幅度,也涉及到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如果不服从,该行为可以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六十条已将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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