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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只适用于普通程序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5-31 16:11:21 人浏览

导读:

公告送达是用公开宣告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经过法律规定的一定时间,即视为送达。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所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那么公告送达是否只适用于普通程序?以下就跟着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公告送达是用公开宣告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经过法律规定的一定时间,即视为送达。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所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那么公告送达是否只适用于普通程序?以下就跟着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公告送达只适用于普通程序吗

  不是的,民事诉讼中除了普通程序还有特别程序可以适用公告送达。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有:

  (一)选民资格案件;

  (二)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三)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四)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五)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二、简易程序刑事诉讼适用情形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不适用情形: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够成犯罪的;

  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三、公告送达的适用条件

  适用公告送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一)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是指受送达人无固定的住址,也无法查明其现在的住址,下落不明,使人民法院无法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严格审查适用条件,慎用公告送达。

  首先,立案时应该要求当事人提供双方当事人目前的详细地址和联络方式。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要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该提供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他登记机关的证明;其次,送达时未找到被送达人或者邮寄送达诉讼文书被退回的,不可径行公告送达。应当查清被送达人是否因临时外出或迁移新址无法送达到;再次,确认被送达人下落不明应该有公安部门或其单位、街道办事处的证明材料予以证实,必要时要对被送达人的近亲属进行调查询问。否则,我认为构成程序违法。

  (二)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该条件是对第一个条件的补充,是指当事人虽然不构成下落不明,但是人民法院采取了《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最终无法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法院并未采取公告方式以外的任何其他送达方式,并不能证明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在此情况下,就不符合该项条件规定的情形,即不能径直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否则必然构成程序违法。

  其次,必须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是指法院在采取公告送达方式以后,必须在卷宗中将采用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记载明确,用于显示符合适用公告送达条件及适用公告送达方式的经过。若原审卷宗中没有这方面的记载,说明原审法院即未证实被告人下落不明,也没有采取其他任何送达方式,显系程序违法。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公告送达只适用于普通程序吗的相关知识,公告送达并不是只适用于普通程序中,公告送达的前提条件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以及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时候才会使用的一种送达方式。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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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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