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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程序的启动要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5-28 09:45:13 人浏览

导读:

破产法的重要理念之一是拯救企业,公司重整程序就贯彻这一理念,给予公司重生的机会,现成为破产法的重要制度之一,那么重整程序的启动要件是什么?以下就跟着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破产法的重要理念之一是拯救企业,公司重整程序就贯彻这一理念,给予公司重生的机会,现成为破产法的重要制度之一,那么重整程序的启动要件是什么?以下就跟着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重整程序的启动要件

  (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破产申请

  债权人提起破产清算申请,如果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债务人、出资人不得提起重整转换的申请。因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且为人民法院受理,此时,相关法律措施已经实施,如管理人已经产生、财产已经被接管等,在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形下,债务人、出资人才有权提出重整申请。

  (二)人民法院受理的是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债权人没有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的出资人无权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申请。

  《企业破产法》在三大制度的程序设计上,不允许破产清算与重整、和解程序之间的多次转换,债务人不得前后重复提出不同的破产申请。其主要原因是程序之间的转换的成本较高,过多的转换势必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不符合现代破产法的经济与效率原则。

  (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是以适用破产清算程序为内容

  债务人、出资人必须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出重整申请。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提出重整申请仅限于债务人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重整申请后,债务人或出资人此时已无另行申请的必要。

  (四)人民法院尚未对债务人作出宣告破产的裁定

  这是时间条件,即债务人、出资人提出重整申请必须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重整申请具有优先的排他的效力,重整申请一经法院裁定认可,正在进行的破产清算程序即告中止。在债务人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时,人民法院将裁定破产重整程序转为破产清算程序。破产重整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不能再转回破产重整程序,因为,已经宣告开始的破产清算程序是不可逆转的。

重整程序的启动要件

  二、重整程序终止有哪些情况

  根据《破产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一)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二)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三)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除了上述情形,《破产法》还规定了终止重整程序的其他情形,主要有:

  (一)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将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二)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也未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将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三、重整期限是多久

  一般来说的重整时间是2到3年。我国《企业破产法》并没有对破产重整的时间作出规定。一般来说,重整的时间通过重整计划确定。在重整过程中,破产管理人可以在特殊情况下想法院提交申请延长重整时间。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重整程序的启动要件的相关知识,重整程序的启动要件主要包括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的是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是以适用破产清算程序为内容以及人民法院尚未对债务人作出宣告破产的裁定四方面。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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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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