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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东宁爆炸致8死4伤,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品如何处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5-27 15:16:05 人浏览

导读:

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具有极大的安全隐患,随时可能由于静电、温度或操作不当等原因引发爆炸。近日,黑龙江东宁爆炸致8死4伤,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品如何处罚?下面由法律快车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帮助。

  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具有极大的安全隐患,随时可能由于静电、温度或操作不当等原因引发爆炸。近日,黑龙江东宁爆炸致8死4伤,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品如何处罚?下面由法律快车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帮助。

  一、黑龙江东宁爆炸致8死4伤,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品如何处罚

  记者从黑龙江省东宁市政府新闻办获悉,2021年5月26日上午,东宁市华晟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爆炸事件。截至20时,搜救工作结束。爆炸共造成8人死亡、4人受伤,伤员已全部送医救治。

  经公安机关初步调查,该事件系华晟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其所经营煤矿使用为目的,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品而引发的爆炸。

  事件发生后,东宁市各部门全力做好现场救援、伤员救治、人员安抚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这一罪行的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4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

  二、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品量刑标准

  1、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四)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品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罪是涉及到危险对象的犯罪,但并不表现为对这种对象的破坏,也不具有放火、爆炸等罪一经实施即会同时造成多人死伤或公私财产广泛破坏的特点。将其归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就在于枪支、弹药、爆炸物这种危险物品,易被犯罪分子控制,有可能危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国家财产的安全,给社会治安留下极大隐患。我国政府非常重视对枪支、弹药和爆炸物的管理,198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以及1996年颁布的《枪支管理法》等有关法规,对枪支、弹药、爆炸物实行国家管制,从而形成了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制造、买卖、运输、使用等完整的管理制度和体制。因此,本罪不仅违反了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规定,而且由于枪支、砷药、爆炸物的巨大破坏性和杀伤力,同时还侵犯了公共安全。

  犯罪对象包括枪支、弹药及爆炸物。

  所谓枪支,是指以火药、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子弹、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其不仅指整枪,而且也指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具体包括各种军用枪支、公务用枪与民用枪支,如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等;民用狩猎用枪,如有膛线猎枪、散弹枪、火药枪等;体育射击运动用枪,如小口径步枪、手枪、汽步枪、汽手枪等,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以及其他各种对人身具有较大杀伤力的土抢、砂枪、钢珠枪、电击枪、特种防暴枪等。

  所谓弹药,是指能为上述各种枪支使用的子弹、金属弹丸、催泪弹或其他物质。

  所谓爆炸物,是指具有爆破性,一旦爆炸即对人身财产能造成较大杀伤力或破坏力的物品,包括军用的地雷、手雷、炸弹、爆破筒以及民用各类炸药,如硝基化合物类炸药、硝基胺类炸药、高能混合炸药等,雷管、如火雷管、瞬发电雷管等;继爆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破装置,如非电导破管,各种非电雷管等;起爆药,如雷管、雷银等;岩石、混凝土爆破剂;黑色火药、烟火剂;等等。

  如果行为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的不是上述枪支、弹药或爆炸物,而是其他诸如游艺运动汽枪、制作影视戏剧用的道具枪以及烟花爆竹等娱乐性物品,则不宜以本罪论处。

  2、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所谓非法制造,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制造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制造包括制作、加工、组装、改装、拼装、修理等具体方式,无论采取哪一种方式进行制造,也无论是否制造成功,抑或是自用还是出售,只要实施了制造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所谓非法买卖,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许可,私自购买或者出售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买卖,即包括以金钱货币作价的各种非法经营的交易行为,亦包括以物换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物易物的交换行为,以及赊购等行为方式。无论其方式如何,只要属于买卖行为,即构成本罪。

  所谓非法运输,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批准许可,私自在国境内从一个地方运到另一个地方的行为。其既可以通过陆运、水运或空运,亦可以是随身携带,其方式的不同不影响行为的性质。

  所谓非法邮寄,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私自通过邮局邮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既可以成批邮寄,亦可以夹在其他邮寄的仿品中邮寄。无论方式如何,只要属于非法,即可构成本罪。

  所谓非法储存,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收藏或存积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既可以藏在家中,又可以存在他处,如山洞中、他人家里等。不论地点如何,只要属于非法,就不影响本罪成立。

  所谓非法,在本罪中是指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进行的有关行为。如果经过有关部门许可,但是由于行为人采用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而得以批准的,此时尽管形式合法,其实质仍属非法,一经查获的,亦应当以本罪的非法论处。

  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行为之一的,即可构成犯罪,如果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爆炸物以后,又自己运输和贩卖的,只构成非法制造、运输、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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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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