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的分类
导读:
每一个国家都有相关的法律,而且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我国贯彻依法治国,行政执法是依法治国中的一个重要成分,那么行政执法包含的内容就很多,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行政执法的分类的相关内容。
根据不同的标准,行政执法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抽象执法和具体执法、羁束性执法和自由裁量性执法、依职权的执法和依申请的执法、强制性执法和非强制性执法。从体系结构上看,行政执法主要分为:政府的执法、政府工作部门的执法、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
行政执法的依据包括: 现行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规章、具有权限的司法或执法机关的法律解释。除此之外的都不属于行政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四条
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行政执法的原则包括:
1、合法性原则;
2、合理性原则;
3、正当程序原则;
4、效率原则;
5、诚实守信原则;
6、责任原则。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行政执法的分类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我们知道行政执法的种类主要按照其行为方式的不同可划分为行政处理、处罚、监督检查、以及强制执行等,同时也可以根据其行政机关的划分举动来进行划分。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来咨询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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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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