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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法定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3-03 07:30:49 人浏览

导读:

大家都知道,如果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就会受到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通知之后,要及时履行相关义务,有些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后,依然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是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那么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法定程序是怎样?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解答这个疑惑,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大家都知道,如果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就会受到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通知之后,要及时履行相关义务,有些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后,依然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是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那么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法定程序是怎样?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解答这个疑惑,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法定程序

  (一)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章规定强制执行。

  (二)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三)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四)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第五十一条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第五十二条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二、行政决定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一般来说,行政决定的成立要件有如下几种:

  1、主体要件。行政决定的行为主体是行政主体。这是行政决定区别与其他法律行为的显著要件。

  2、职权和职责要件。行政决定必须是行政主体行使公权力或具有公权力因素的结果。不具有行政职权因素的行为,不构成行政决定。

  3、效果意思要件。行政决定必须有明确的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目的意思,即是旨在产生意思效果的行为,非意思效果的行为,则其并非行政决定。

  4、表意行为要件。行政决定必须有向相对人表达行政主体目的意思的表意过程。如果没有意思表示行为的存在,则外界无法知晓,应视为行政决定的不存在或不成立。《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主体不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首次以立法形式区别了无效行政处罚与不成立行政处罚。

  5、排除要件。行政决定没有重大明显的违法,无效行政行为不存在成立问题。

  三、行政决定撤销与无效的区别

  1、首先两者发生的原因不同。无效行政行为发生的原因是特别严重且明显的瑕疵,而可撤消行政行为发生的原因是合法要件缺损或行政决定不适当,属于一般的瑕疵。

  2、其次,两者溯及效力不同。无效行政行为它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因而在理论上不能作合法、有效的推定。而可撤消行政行为虽然通常使行为自始失去法律效力,但根据公益需要或行政相对人是否存在过错等情况,撤消有可仅使行政行为自撤消之日起失效。

  3、第三,两者的确认主体不同。无效行政行为确认主体除了有权国家机关。予以确认以外,行政相对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可自行判定并予以抵制(如《行政处罚法》第49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而可撤消行政行为的确认主体只能是有权的国家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行政相对人自己无撤销之权。

  4、第四,两者的诉讼时效不同。如果相对人向法院提出确认无效的请求,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法定程序等知识,通过文中可知,对于满足条件的行政案件,可以进行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之前,应当通知被执行人,当事人收到催告或者通知的,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有权强制执行。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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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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