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赔偿标准
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企业之间进行商业竞争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商业竞争起到优胜劣汰的作用,而有些企业为了取得竞争的优势,会做出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侵犯竞争对手的利益。那么,不正当竞争的赔偿标准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了不正当竞争赔偿标准相关内容,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赔偿标准: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赔偿标准如下:
1、如果不正当的竞争行为造成当事人有实际损失的,依实际的损失进行赔偿。
2、如果实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依据侵权人获得的利益计算损失的赔偿。
3、不正当竞争的赔偿包括因制止侵权行为的费用支出。
4、如果实际的损失和获得的利益难以计算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侵权的情节,对侵权在人处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以提供奖励(包括金钱、实物、附加服务等)为名,实际上采取欺骗或者其他不当手段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利益,或者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有奖销售是一种有效的促销手段,其方式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奖励给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另一种是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法律并不禁止所有的有奖销售行为,而仅仅对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破坏竞争规则的有奖销售加以禁止。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以列举方式禁止经营者从事三类有奖销售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年12月9日《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对第10条加以细化,禁止以下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1)谎称有奖销售或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2)采取不正当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3)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或者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4)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0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5)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6)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1、行为主体为经营者。经营者是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里所说的经营者强调的是从事了经营活动的主体,而不论其是否有法定资格或能力。这里所说的主体包括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后者包括非法经营者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2、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3、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以上便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有关不正当竞争赔偿标准的内容,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侵犯当事人利益的,不正当竞争的赔偿是没有具有标准的,双方当一事人可以协商具体赔偿的数额,如果协商不成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由法院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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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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