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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一工地塔吊倒塌致1人死亡,工地安全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5-13 15:14:11 人浏览

导读:

工程领域中,施工人员由于工地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情况在所难免,近日,河北一工地塔吊倒塌致1人死亡,工地安全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下面就让法律快车网小编为大家讲解。

  工程领域中,施工人员由于工地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情况在所难免,近日,河北一工地塔吊倒塌致1人死亡,工地安全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下面就让法律快车网小编为大家讲解。

  一、河北一工地塔吊倒塌致1人死亡,工地安全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

  5月11日,河北承德围场县木兰时代城工地发生一起塔吊倒塌事故,导致一名塔吊司机死亡。

  据网传视频显示,该项目是一个在建楼盘,倒塌的塔吊已断成几截,事故现场拉有警戒线,一辆消防救援车停在事故现场。现场还有数十名工人围观。

  5月12日,记者联系到该工地上的一名工人,他称工地上确实发生了塔吊倒塌事故,但没有透露其他情况。

  围场县人民政府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昨日已接到上述工地事故的信息。

  围场县委宣传部工作人员称,5月1111日围场县木兰时代城工地发生塔吊倒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围场县应急管理局已向上级部门上报了此次事故,并成立了事故调查组,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

  二、工地安全事故赔偿标准

  (一)雇佣方为伤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工伤保险责任处理

  伤者与雇佣方存在劳动关系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事故发生后,应尽快申请认定工伤(单位30日内,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1年内),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主要的偿付责任。同时,雇佣方也应按照规定承担伤者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部分等级伤残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偿付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工伤保险待遇包括的项目有:医疗康复待遇、工伤职工生活护理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亡待遇。《条例》对相关支付标准和主体也有明确的规定。详细的内容请详见附件《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及支付主体》。

  (二)雇佣方未为伤者缴纳社会保险的赔偿方式

  如果雇佣方具有用工主体资格,且伤者和雇佣方也认可或通过仲裁或法院确认劳动关系,雇佣方则应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标准赔付伤者。如果两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则一般按照侵权法等相关规定,由雇佣方对伤者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通常情况下,可从雇佣方的施工资质来评估其为施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可能性。若雇佣方不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其为施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可能性会**降低。

  (三)雇佣方无用工主体资格时,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责任的认定及法律冲突

  雇佣方是班组或自然人的,其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此时,雇佣方一般都存在上游发包人,那伤者是否可以主张确认与发包人存在劳动关系,从而要求发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呢?在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两种互相冲突的观点:

  (四)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区别和伤者的选择

  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有如下两个重要区别:

  (1)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赔偿标准不同。工伤保险责任承担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主要依据是《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另外,两种赔偿方式的赔偿项目、计算方式也有所不同,需要区别不同的情况进行计算。

  (2)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免责条件或责任分担不同。工伤保险只在劳动者存在故意犯罪、醉酒等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的情况下才能免除赔偿责任;而在侵权法律关系中,受害人过错(如施工人员未系安全带、未带安全帽)、第三人侵权等均可能减轻或免除侵权人责任。

  基于以上差异,在劳动关系不是非常明确的情况下,伤者请求相关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还是侵权赔偿责任时,往往会综合考虑获得赔偿的可能性、金额及难易程度等因素,主动选择按照哪种方式进行索赔。

  三、工地安全事故处理程序是什么?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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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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