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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的期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2-14 08:59:50 人浏览

导读:

如果人民法院作出了生效的法律文书,对于双方当事人和社会大众来说,都是需要履行相关的义务的。但是如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对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有异议的,是可以提出的。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执行异议的期限的相关内容。

  如果人民法院作出了生效的法律文书,对于双方当事人和社会大众来说,都是需要履行相关的义务的。但是如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对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有异议的,是可以提出的。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执行异议的期限的相关内容。

  一、执行异议的期限

  如果是对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有异议,应该在该案的执行程序终结之前向执行法院提出;如果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需要在执行标的被执行结束之前提出;如果是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要从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60天内提;如果当事人没有收到法律文书,就从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算60天。

  二、执行异议的程序如何走

  1、人民法院在接到案外人的执行异议后,应当在3日指定一名执行员对异议进行审查。案外人对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标的物提出执行异议或其他异议标的数额较大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2、对案外人提供的证据有疑问的,可召集有关单位或个人包括案件当事人进行辩认、质证。对辩认、质证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参加人签名或盖章。

  3、案外人因客观情况不能直接举证的,执行员应当根据案外人提供的证据线索进行调查,也可根据案件需要自行调查举证。

  4、主审人或合议庭应在接到异议后的七日内把执行异议审查清楚,并将审查情况和审查结果写出书面报告,附驳回执行异议或中止执行的裁定书草本报送院长审批。情况复杂,证据一时难以认定,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应当局面申报院长审批。院长接到审查报告后,认为事实清楚的,应在前日内签发驳回执行异议或中止执行的裁定书。

  5、认为案外人对执行上级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指定交付标的物提出的异议成立,需要裁定中止执行的,应分别进行处理。属本院一审判决、上级法院维持的,根据本院院长批准;属上级法院改判或指令、交办执行的,把会议庭意见写成书面报告,附提请准予裁定中止执行意见表一式二份,报送上级法院审批。上级法院应在收到报告后的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裁定中止执行的决定,并把意见表一份送回执行法院。执行法院收到上级法院准予裁定中止执行的意见后,应立即以本院名义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异议人及有关协助执行的单位和个人。

  6、对于事实清楚的简单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口头裁定,由书记员记入笔录。

  7、案外人对人民法院执行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按法定程序报告院长裁定中止执行,然后把执行异议交由法律文书发布机关审查。

  8、认为异议成立,依法需由执行法院再审的,由院长在决定中止执行的一个月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依法需由上级法院再审的,由审委会讨论后,把需要再审的意见报上级法院处理。上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执行提请再审意见书后的一个月后,把处理结果(决定是否再审)复函执行法院。

  9、异议人不取执行法院驳回异议的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暂缓执行。执行法院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的5日内,连同执行卷宗一起送至上级法院。上级法院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的一个月内作出维持或撤销执行法院裁定的裁定。

  三、执行异议的法律后果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案外人执行异议法律实务,案外人执行异议可能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一)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的主体不适格,可能承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法律后果;

  (二)利害关系人不提交书面申请的,可能承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法律后果;

  (三)提出书面异议的理由不符合法定事由的,可能承担人民法院驳回异议的法律后果;

  (四)异议不是针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可能承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法律后果;

  (五)案外人请求对标的物解除犟制措施,提供的担保不充分或无效的,可能承担人民法院驳回异议的法律后果;

  (六)案外人提供担保解除对标的物解除犟制措施存在错误的,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执行异议的期限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我们知道目前我国民诉法并未规定案外人申请执行异议的期限,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来咨询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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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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