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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组成指南

2020.07.27191人阅读

摘要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本工作区域内社会保险基金正常运行。而各地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职责相同,工作内容相似,机构及人员都是由各地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人大代表、和行业专家代表等有能力、有声望的人组成。下面由找法的小编为大家介绍东莞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组成。

东莞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人员组成

第三条市监委会由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代表、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行业专家代表、学术专家代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组成。设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

第四条市监委会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社会保险工作的领导担任,常务副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协助分管社会保险工作的副秘书长及市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纪检监察、人力资源、财政、审计、地税、总工会等部门委派的负责人和用人单位代表、专家学者代表担任。

第五条市监委会委员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行业专家代表、学术专家代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

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由经济管理部门、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或行业协会从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人员中推选;行业专家代表由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民政、卫生、公安、工商、金融工作、人民银行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等行业协会委派;学术专家代表由有关部门、大专院校、医疗机构或学术团体推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由市人大、市政协推选。

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学术专家代表也可以通过自我推荐方式产生。

推选、委派和自我推荐的代表必须符合本章程第八条规定条件,并经市政府审定,方可担任市监委会委员。

第六条市监委会中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行业专家代表、学术专家代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人数不少于市监委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非政府部门代表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七条市监委会每届任期为五年,市监委会委员实行委任制,连续担任委员最多不超过两届。市监委会委员任期届满的,委员资格自动终止。市监委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现空缺的,按第四、五条规定及时增补。每届任期内,委员的增补和替换由市监委会会议审定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市监委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掌握、运用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进行有效监督;

(二)热心社会保险监督工作,具有一定的议事协调能力;

(三)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公道正派,廉洁奉公,保守秘密,遵守市监委会纪律;

(四)用人单位代表所在的用人单位必须不存在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劳动社保争议、法律纠纷以及其他相关违规、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

第九条市监委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监委会免去其委员职务:

(一)失去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二)不履行职责的;

(三)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会议的;

(四)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五)其他因工作、职务变动等因素影响其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十条市监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社会保障部门领导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市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内设机构负责同志兼任。

市监委会副主任委员为政府职能部门和工会代表的,由本部门和总工会指定1名工作人员为联络员,配合市监委会办公室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市监委会及其办公室所需的工作经费由市政府负责解决,纳入市财政预算。

上述就是找法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东莞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组成相关内容。因为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是统筹、协调、监督本工作区域内社会保险基金正常运行,所以该委员会需要政府、工会、用人单位等不同组织的代表共同完成本区域内的监督工作,防止违法违纪案件发生,公平公正的监督运作。其他详细问题,可咨询找法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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