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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如何规定收养关系?

2020.03.12102人阅读

摘要

受环境、社会压力等多种因素影响,如今夫妻不孕不育的情况比较多。没有生育能力的夫妻有时候会通过收养的方式要一个孩子。在我国,收养一个孩子是要经过严格的程序的,必须符合条件。我国民法总则对此有条文规定,那么,民法总则如何收养关系?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一起学习了解下。

一、民法总则如何规定收养关系?

民法总则第五十二条: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同时,新收养法还扩大了收养协议和办理公证的范围,明确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公证。此外,为了严格规范收养弃婴的行为,防止借收养名义规避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对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民政部门应当在办理收养前予以公告。

二、收养关系的产生效力是什么?

养父母以及近亲属与养子女之间产生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养子女从此取得了与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近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消除。随着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建立起拟制血亲关系,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也就是说,收养关系的建立,不仅使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消除,而且其效力涉及到养子女与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兄弟姐妹关系的消除。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稳定收养关系,有利于养子女在新的生活环境中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建立起和睦和亲密的家庭关系,也使各方当事人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更为明确。

通过小编的这篇短文,大家应该知道了民法总则如何规定收养关系,我国民法总则52条对收养关系做出了特别规定。如果宣告死亡的人被撤销宣告的,其子女被他人收养,本人也不能随意主张收养关系无效。一般来说,公民收养孩子都要当地的民政局办手续,办好登记后,收养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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