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拆迁安置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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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方婚前取得的拆迁安置房,夫妻离婚后,另一方不能继续居住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案情2018年11月,卫某(乙方)与其所在的某村村委会(甲方)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约定:安置原则是一平方顶一平方,即乙方以房产证在证面积置换甲方现安置楼房的建筑面积,安置房源为甲小区6号楼3单元301室……协议签订后村委会将上述安置房屋交付卫某居住。2022年3月25日,卫某与姚某结婚,二人共同在该房屋居住。2023年8月,经法院判决卫某与姚某离婚。卫某称二人离婚后,姚某仍在该房屋居住,因姚某更换门锁致其无法回该房屋居住,居无定所,经催促姚某拒不搬离,故卫某将姚某诉至A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将301房屋腾交给原告,并赔偿居住案涉房屋期间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姚某未作答辩。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姚某是否有权继续在案涉房屋居住?法院审理A法院经审理认为,卫某主张姚某腾交案涉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卫某与姚某结婚前已与村委会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并收到交付的安置房实际居住,现姚某在与卫某离婚后仍居住于案涉房产,卫某主张姚某腾交案涉房产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卫某主张姚某在居住涉案房屋期间造成的经济损失,既未明确经济损失数额,亦未提交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最终,A法院判决姚某向卫某腾交301房屋,驳回卫某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律师说法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权利人对无权占有或侵夺不动产或动产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原物。故具有占有权的物权人之物被他人侵占,物权人的对物支配权受到侵害时,物权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使物复归于物权人事实上的支配。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等主体均可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权利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应以存在无权占有为前提,相对人须为无权占有人,且为现实占有人,若相对人能够证明其系有权取得或未现实占有该物的,则物权人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基础。所有权人或其他物权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时,须证明其权利的存在即其为所有权人或者他物权人、相对人实施了侵害其物权的行为。本案中,案涉房屋系卫某婚前与村委会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取得的安置房,而并非与姚某“婚后共有”,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该安置房虽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但不妨碍卫某系合法、有权占有该房屋,卫某作为被拆建安置居民,当然享有居住、使用安置房屋的权利,现姚某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占有该房屋,卫某要求姚某搬离并返还房屋并无不当。
    镇江律师-赵江涛律师 赵江涛律师
    2024-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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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仲裁胜诉后,空壳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追加公司未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员工成功维权
    执行,在公司未正常经营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我们先向法院申请追加未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法院裁定不予追加,就该裁定我们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在列举了大量的证据和援引了较多的法条后,法院判决依法追加未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该未出资股东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拿到二审判决后,我们立即申请恢复执行,将未出资股东列为被执行人,在当事人、律师共努力和法院的迅速执法下,成功冻结股东银行卡的余额,当事人最终维权成功。办案心得:在公司陷入“僵局”时,把目光瞄向股东并成功拿下股东,是个不错的维权之路
    镇江律师-付豪律师 付豪律师
    2024-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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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亲办案例|成功代理吴中区某个体户合同纠纷胜诉例
    根据被告原法定代表人戴某的指令,分22批交付了总计价值494006.3元的货物。被告仅支付了150000元,剩余344006.3元未支付。后被告原法定代表人戴某去世,被告公司经历继承、股权出售等变动,被告公司新老板顾某以不知情为由拒绝付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提起诉讼。胜诉关键点::1.代理律师通过收集充分的证据,包括两任法定代表人微信聊天记录、微信实名认证情况,手工账本(手写订单)、银行转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逐笔核对22笔货款的微信下单时间、货物明细、订单交给戴某核对时间,部分订单提供物流凭证,形成完整且连贯的证据链,证明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及欠款事实。2.代理律师成功证明戴某作为被告苏X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说服法院采信戴某个人并未对外承接业务,其向原告采购行为是履行职务行为,而非个人,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苏X公司承担。3.代理律师反驳了被告关于戴某同时担任其他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代表其他公司履职的抗辩,指出原告与戴某的交易均以被告苏X公司名义进行,原告已向被告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被告也曾支付部分货款,自始至终都未出现其他公司名义,这些行为均表明被告对欠款事实的认可,与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案外公司无关。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请律新团队评析由于本案原告系从事批发业务的小个体户,并不是正规的大型企业,没有完善的销售流程和书面存证习惯。整个交易中,基本都是通过被告公司原法人戴某微信沟通,原始证据较为粗糙。而被告方以变更老板为由,对原告的交易、证据都进行了高标准的三性质证,提出了较多质疑。原告律师团队通过详尽的证据搜集和法律分析,成功证明了原告的主张,并有效地反驳了被告的抗辩意见。法院判决充分考虑到中小企业(个体户)在日常交易中的经营习惯,根据在案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认定了交易事实。本案的胜诉不仅为原告的经营部追回了合法应得的货款及利息,也维护了市场交易秩序和公平正义,展现了法律对诚信经营的保护和对违约行为的制裁。
    镇江律师-刘毅律师 刘毅律师
    2024-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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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的保证人是否一定要承担保证责任?
    于保证期间、利息及保证方式均未约定。借款到期后,被告刘某未偿还借款,2023年12月23日韩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刘某偿还原告借款180万及利息,被告杨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刘某对于借款及其未偿还的事实予以认可,杨某则辩称,借款已经过保证期间,其不应该承担担保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原告韩某向被告刘某出借资金律师说法2021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作出明确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本案中,保证方式约定不明,则应认定为一般保证。同时没有约定保证期限,但是约定了主债务履行期限,但原告起诉的时间超过了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因原告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方式法律认可诉讼或仲裁,但在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往往在相互协商的过程中耽误较多时间,等在债务人实在不履行债务时才会选择向法院起诉,往往会错过了保证期限。诉讼时效的期限往往长于保证期间,当事人可能因为疏忽误认为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是一回事,导致保证人无法承当保证责任。同时保证期间是法定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法条链接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镇江律师-赵江涛律师 赵江涛律师
    2024-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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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增信措施不属实,证券公司违反尽调义务,报告严重失实须赔偿
    支付租金的主要来源为其向某石油公司供货而产生的应收账款,并以该应收账款向租赁公司提供了权利质押。后租赁公司将其享有的对B公司的租金请求权及担保权益整体转让给某证券公司,证券公司通过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方式融资,向租赁公司支付转让款。证券公司作为管理人针对资产支持证券产品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载明,B公司供销关系稳定,上下游均为大型国企,实力强劲,专项计划基础资产真实,现金流持续、稳定等内容。该资产支持证券的某投资人认购400万元及收益损失。本案中管理人没有进行基础性尽职调查工作,严重违反了尽职调查义务,法院判令管理人不仅承担投资者的全部本金损失,还要承担收益损失。认真、全面尽职调查是金融理财类产品管理人的重要义务,调查的程度应当达到使管理人有合理理由确信投资文件、宣传资料等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如果管理人的尽职调查没有达到上述标准,可能导致产品出现完全无法兑付的风险,此时,管理人应当因违约行为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镇江律师-赵江涛律师 赵江涛律师
    2024-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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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推介宣传夸大其词,投资人获赔偿
    00余万元。后该私募基金所投资的矿产项目在运营过程中陷入困境,亏损严重,基金至今没有清算。于是,商贸公司诉至A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商贸公司本金、利息损失及律师费。银行主张,其为完成基金推介工作进行非公开路演活动中,活动主讲人及产品介绍资料均来源于基金公司,银行仅为推介及资金代理收付机构,无需承担销售机构所负适当性义务,不承担私募基金项下任何赔偿责任。法院审理:案涉基金的投资人声明书及后附风险提示、风险提示确认函虽对产品相关的市场、政策、流动性、管理等各类风险进行了提示,落款处有投资者签章确认,但均无日期补签。行没有审慎履行如实宣传义务、告知说明义务,存在不当宣传的行为。首先,募集说明书中4至5倍”的内容,虽然没有明确保本保收益,但该表述的上下文都没有提示该回报率仅系管理人追求的预期目标,没有告知投资后该目标存在无法实现可能性,也没有告知甚至会出现无法收回本金等后果某银行没有审慎审查,应认定其没有履行如实宣传义务。其次,银行还存在没有履行告知说明义务的情形。案涉投资人声明书及风险提示中虽有商贸公司签章,但无具体签署时间,也无证据证明银行告知说明行为发生于商贸公司投资购买前。银行没有妥善保管其向投资者提示风险的相关记录,也没有举证证明其及时向投资者告知说明了所售产品风险等具体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50%的标准赔偿2500余万元。【律师说法】银行作为销售者虽非宣传材料的提供方,但其亦为
    镇江律师-赵江涛律师 赵江涛律师
    2024-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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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子女继承遗产需要继承债务吗
    实际价值,继承人若是出于自愿帮助偿还的,则不在这一限制之内。此外,假如继承人选择放弃对遗产的继承权,那么他们便无需对被继承人依法应该负担的税费及债务负起偿还的责任。一、子女继承遗产需要继承债务吗在继承人享有资产传承权的同时,也需承担相应负债的继承义务。这意味着,继承人必须先将被继承人所欠下的所有债务全部还清后,才有可能对剩余的财产进行合法的继承分配。若继承人在接手遗产时面临债务问题,应按照法定顺序优先偿还被继承人所拖欠的国家税款和债务,且此项偿还工作的限额应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上限。如果债权人愿意接受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还款,或继承人都明确表示愿意偿还超出范围的债务,则不受到上述规定的约束。如果继承人选择放弃遗产继承,那么他们就无须承担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各种税费以及相关债务的偿还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二、女婿能继承女方父母的遗产吗在一般的法律实践中,女婿无权直接继承岳父岳母的遗产权益。在以下特定的情境之下,女婿有权取得遗产的继承权:首先,如果岳父母亲自写下遗嘱,明确表示将部分财产指定由女婿来继承。若女婿在岳父岳母离世后,对他们尽到了主要的赡养待遇和责任,从而被认定为基于血缘关系的法定继承法规定中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继承遗产。根据法律的规定,法定继承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原配配偶、子女以及父母等家庭成员。
    镇江律师-张丽珍律师 张丽珍律师
    202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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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方离婚的条件是什么
    各一份,起诉书中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育及相关的证据等。一、单方离婚的条件是什么1、单方离婚需要诉讼离婚,需满足: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必须与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关系;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及副本各一份,起诉书中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育及相关的证据等。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二、起诉离婚一般需要多长时间1、通常一审期限按照简易程序需要三个月,按普通程序算期限是六个月,二审期限是三个月,合起来一个离婚案件从头到尾少则3个月,多则9个月。假如在第一次提出离婚判决不准离婚的情况下,那么第二次提起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要在六个月之后才可以提起第二次诉讼。按照这个期限计算,如果起诉两次才达到最终离婚目的,从时间上计算,差不多一共要一年半到两年左右。这还不包括涉外婚姻以及另一方存心拖延的情况。2、诉讼外调解,也称诉前调解、行政调解,是指对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先经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这里的有关部门,是指法院以外的有关部门,包括当事人所在单位、妇联、基层调解组织和行政主管部门。3、诉讼外的调解不是当事人要求离婚的必经程序,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也不是离婚的必经程序。婚姻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先经过诉讼外的调解程序,经过哪个机关调解。诉讼外调解不影响婚姻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所以对诉讼外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对婚姻当事人进行强迫调解。4、由于有关部门对婚姻双方当事人及其矛盾都有一定了解,可以做到对症下药,在实践中对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家庭纠纷,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起着积极作用。而且在诉讼外调解中“有关机关”不是裁判机关,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性不强,可以做到不进一步伤害夫妻感情、改善夫妻关系、消除对立情绪,所以易为当事人接受,它有效防止了当事人轻率离婚,或者促使双方达成离婚协议。诉讼离婚是一种法律制度,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我们咨询专业律师。
    镇江律师-张丽珍律师 张丽珍律师
    202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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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媒体转发文章“吃瓜”引争议,法院判侵权,如何处理?
    品就是公用的,可以随便转载使用;不以盈利为目的也可以随意使用。殊不知,转载文章蹭热度、擅自使用他人的图片、随意使用他人作品······都有可能构成侵权哦~案例回顾北京某公司设立了一个名为“X地生活”(化名)的公众号,并在公众号推送一些本地新闻。某日,此公众号上转载了一篇热度较高的漫画式文章,内含一组漫画合集和文字分析,文章转载后,吸引了大量粉丝关注和阅读。几个月后,北京某公司收到法院传票及诉讼材料,上述漫画式文章的作者以该公司未经其允许转载文章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北京某公司辩称,该文章是从另一个公众号转载来的,而那个公众号并没有声明禁止转载,其亦未通过转载该文章获得经济利益,也没有给该文章作者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律师解读本案中,北京某公司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着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本案中,北京某公司在没有得到文章作者许可的情况下,在公众号上转载了他人的原创作品,且未标明作者和出处,亦未支付报酬,即使他没有获得直接的经济利益,他也有可能通过该转载行为增加粉丝或阅读量,从而提升公司知名度、广告收入等间接商业利益,其行为仍系侵犯文章作者的着作权。最终,法院判令北京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文章作者经济损失。律师提醒实际上,即使在转载时注明了作者和来源,并作出了免责声明,如标明“如涉及侵权,请联系删除”,且被转载的文章也并未标明“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行为人转载相关文章的行为依然可能构成侵权。网络上搜索出的图片,尤其是免费图片,很多来源不明,即使没有声明,也不代表该图片不受版权保护,不能随意使用。最后提醒大家,对于别人的创作作品,不能一味享受“拿来主义”的便利,还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遵守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规定,充分尊重原创作者对作品付出的劳动成果,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遇到自己所享有的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时,可以与侵权行为人协商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事宜或通过法律诉讼解决,维护自己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哦。
    镇江律师-王俊颖律师 王俊颖律师
    202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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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支付的利息,超过法律保护的范围,能要求返还吗?
    具了借条,借条载明“今向李四借款11万元”,并载明“付利息1万元”。2020年11月11日,张三再次向李四借款,李四银行转账给张三38000元,张三出具借条载明“今向李四借款4万元”,载明“付利息2000元”。以上两笔借款,双方口头约定1万元利息为每日30元。2021年3月初,张三转账给李四51300元,2021年3月中旬,张三转账给李四143560元。关于预先扣除利息的问题,法律规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张三向李四两次借款,借款本金中都预先扣除了部分利息,应当以实际交付的金额为本金,2020年11月6日实际出借金额为10万元,2021年3月中旬张三偿还本息143560元,2020年11月11日实际出借38000元,2021年3月初偿还本息51300元。扣除张三实际收到的本金后,张三实际支付利息56860元。关于返还利息问题,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张三2020年11月6日向李四借款10万元,到张三偿还之日,按照当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为5649.60元;2020年11月11日借款38000元,到偿还之日,按照当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为1805.30元。张三两次借款共支付了利息56860元,双方约定每1万元利息每天30元,该约定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且超过了法定标准的数倍,根据法律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在扣除法律规定的利息上限后,张三多支出了利息49405.10元,对于该部分多支出的利息,张三可以要求李四返还。法院判决李四返还张三不当得利款项49405.10元。司法实践中,对于预先扣除利息俗称“砍头息”,是指出借人交付借款时,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实际交付的借款数额少于借条载明的借款金额。“砍头息”导致借款人实际借到的本金低于借条中的数额,计算利息时如果按照借条约定的数额计算,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对此,法律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本金。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保护范围问题,借款双方可以约定利息,但约定的利息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利率范围。本案中,双方约定利息为每1万元每日利息30元,该约定明显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利率范围,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在扣除法定标准范围内的利息后,借款人多支付的部分,可以要求出借人返还。
    镇江律师-肖升东律师 肖升东律师
    202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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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先刑后民?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退赔问题
    客体要件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2、客观要件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3、主体要件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受害人领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的资金的方式主要有两种:1、如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已经将赃款扣押的,可以直接由公安机关发还给受害人,或由法院在刑事案件判决后返还受害人。2、先刑后民原则。刑事案件结束后,如果受害人未得到清偿,受害人可以另外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归还存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退赔不了的,如果有其他财产确定是犯罪所得,法院会强制执行冻结或划拨罪犯人名下的银行的存款。或者可以要求对方分期退赔。在接受刑事处罚前或之后,如果对方有偿还能力,应当依法返还诈骗受害人的财物。法律依据:最高法2013年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条: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属明确的,应当依法及时返还,但须经拍照、鉴定、估价,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附卷备查;权属不明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按比例返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部分应予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镇江律师-荆华律师 荆华律师
    202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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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务侵占和一般侵占行为一样吗
    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人员,而后者的主体是持有他人财物的人员;2.侵占罪告诉的才处理属于自诉案件,职务侵权罪是公诉案件。3.客观表现形式不同。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是利用主管、管理、经手的本公司、企业,或单位财物的职务上的便利,将其数额较大的财物据为已有的行为,并且只要实施了非法占有即构成犯罪;而侵占罪在行为方式上表现为将数额较大的他人财物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或交出的行为,并且拒不退还或交出是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4.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罪所侵犯的仅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二、职务侵占所需证据有什么法律快车提醒您,企业一旦发现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去经侦报案查处职务侵占犯罪行为。在进行员工职务侵占罪公安机关报案时,当事人需按照如下方面提供证据材料:1.提供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和营业执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能证明单位依法成立的材料。2.提供能证明涉嫌人是在单位职工的身份证明,如聘任书、聘任合同、任命书、工作证、工资发放材料、职工履历表、两金(养老金、公积金)缴纳材料等。3.涉嫌人侵占单位财产、挪用单位资金的依据及数额认定的依据。如涉案的发票、单据、银行提款单、转帐单、财务账册中记载相关内容的帐页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上述三个方面是在经侦进行职务侵占罪刑事报案、立案时的基础材料,通常经侦部门会对案情予以分析同时指出其中需要继续补充的证据材料,如达到经侦部门的要求,则可进行立案侦查。三、职务侵占是自诉案件吗职务侵占不是自诉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只包括以下这些案件:1.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镇江律师-金今辉律师 金今辉律师
    202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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