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半提出由你负责装修,你该不该同意?
另一半提出由你负责装修,你该不该同意?结婚时一方出钱买房,一方出钱装修,表面上看一人出房,一人出装修,好像很公平,那么事实真的是这样吗?今天我们就来看这样一个案例。案例简介:慧慧和小伟在一起4年了,但是因为工作原因两个人聚少离多,就还没有结婚。当事人不着急结婚,可是双方父母却是为此着急上火,不停地催双方尽快完婚,被催的次数多了,两个人也就有了这个想法。慧慧和小伟一商量,也觉得两个人该结婚了,可是问题又来了,那就是小伟虽然工作多年,但是积蓄不是很多,这结婚又是买房又是装修,小伟觉得压力有点大,再加上自己这个年纪也不要好意思一直朝家里伸手要钱。小伟左思又想,问慧慧这样行不行:结婚前小伟出钱全款买房,慧慧出钱装修,这样两个人都有出资,谁也不占便宜,谁也不吃亏,慧慧一想,让小伟又买房又装修,经济压力确实大,想了想就同意了。就这样,在婚前小伟全款买了套房,登记在自己名下,而慧慧则是拿出自己的积蓄来装修。结果结婚几年后,两个人感情破裂,小伟提出了离婚。慧慧说离婚行,但是自己要争取房子,因为慧慧觉得自己花钱装修了,这个房子应该有她的一份,如果房子没有她的一份,那么小伟应该把当时装修的钱原价返还给她。争议焦点:一方买房,一方装修,装修的一方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律师分析:在现实中,许多想要结婚的男女似乎都面临着买房的问题,有的家庭可能会选择在婚前一方出资买房,另一方出资购买家具、为新房装修的方式来购置房屋。但是,这样的分配方式很可能会为出资装修的一方留下隐患。因为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子,属于个人的婚前财产,房子不会因为两个人结婚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而且房子会随时间的变化增值,但家居装修会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贬值,因此一方买房,一方装修,离婚时很难保障出资装修一方的利益。那么,在面临结婚买房时,怎样能够最大程度保护自己出资财产的利益,避免出现纠纷呢。首先,在结婚买房时,双方应对购买房屋、家具、装修等使用资金的来源以及今后的所有权归属进行妥善交流,最好通是过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等书面的方式进行证据保留。其次,应尽量避免直接选择一方买房、一方装修的方式购置婚前房屋,可以选择双方共同出资的方式购置新房,并将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最后,如果需要购买房屋,可以选择在婚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共同装修,避免在离婚时面临区分婚前财产或者婚内共同财产造成的纠纷和困难。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以上就是安嘉律师事务所张丽珍律师关于另一半提出由你负责装修,你该不该同意?的内容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生活中,如果大家对此还有疑问,可以在线或者来电咨询律师。
男方出轨导致离婚,安嘉所律师助女方获得精神抚慰金
婚姻中,女方被出轨了,作为受害者的一方,在起诉离婚的时候,关于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方面的纠纷,要怎样才能为自己争取到最大的利益?本案中原告委托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李沙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表人,经过审理,法院的判决基本支持了原告的诉求,为原告取得极大的利益,下面我们和本案件负责人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李沙律师来看事情经过吧。【基本案情】案由:离婚纠纷原告:张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沙,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男案情概述:原告张女与被告王男于2016年结婚,2018年育有一子,后原告发现被告出轨,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上诉至法院,诉求:1.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2.要求判令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付抚养费2000元至其18周岁为止;3.要求判令位于四川省XX房屋归原告所有;4.要求判令车牌号冀X轿车归原告所有;5.依法分割共同债务;6.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7.被告支付分居期间的抚养费1.6万元。被告同意离婚,涉案房屋和涉案车辆可归原告所有,但需分别支付折价款50万元、2万元,被告拒绝了其他诉求。原告委托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李沙律师出席了本次案件。【裁定结果】关于被告出轨:原吿提交照片、通话记录、聊天记录证明被告在原告怀孕期间与异性同居生活。就孩子抚养权和抚养费问题:原告提供事例证明被告对家庭缺少责任感,且在婚姻期间存在重大过错,不适宜抚养孩子。就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不同意原告分割3.5万住房公积金。就涉案房屋和涉案车辆,被告需要原告给付折价款50万元、2万元。就夫妻共同债务,原告提交转账记录、银行明细、借条复印件以证明原告向亲戚借的9.9万元债务由都是用于还车贷和房贷,其中2.9万元向被告哥哥借款,用于购车,被告不承认原告的全部借款,并称告自己借款11万元付用于购房首付款,还有其他13.8万元买房款需要原告共同分担。原告认为被告从父母处拿到的其中7万元(用于购房首付款)属于赠与,双方结婚并无彩礼和婚礼。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照片、聊天记录、光盘、账单明细、行驶证、合同和法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经审理查明:双方均同意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准许双方离婚。被告对婚姻不忠实,背叛夫妻感情的情况证据充分,故对原告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主张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和采纳。对孩子抚养权,法院认为孩子由原告抚养较为对孩子成长有利,故孩子归原告抚养,原告主张抚养费过高,法院予以酌减,考虑原告从2018年以来1人抚养孩子不易,且被告确在此期间未尽到抚养孩子义务,被告应给付一定补偿。对于精神抚慰金和补偿金,原告均主张金额过高,法院参照两者标准予以酌减。对被告涉诉住房公积金,属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平均分割,对涉诉车辆和房屋,应均归原告所有,同时原告支付被告车辆折价款4500元和房屋折价款18.2万元。对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原告共计9.9万元债务存在,法院予以认定,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其中9.9万元事实存在,其他借款不予认定,其余双方主张债务由各自向家人亲戚及所借银行偿还,对此不予负责。综上:判决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归原告抚养,被告给付原告孩子抚养费一千一百元至其18周岁成年为止。3、车牌号翼X的轿车归原告张霞所有,车辆剩余贷款由原告负责偿还,原告给付被告车辆折价款4500元。4、位于四川省XX房屋归原告张霞所有,被告以应对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提供协助,原告给付被告房屋折价款18.2万元。5、被告给付原告公积金款17500元、分居期间抚养费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公计75500元;6、原告负责偿还向被告哥哥2.9万价款的一半即14500元、剩余一半即14500借款以及向被告父母所借欠款均由被告负责偿还。7、驳回双方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20元,由原告负担920元,被告负担2000元。【律师解析】离婚纠纷案件主要涉及到男女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等具体问题。在本次案件中,是由被告出轨引起的的离婚纠纷,被告虽称末有出轨情节,但其未提供有力反证,尤其是对聊天记录中的内容,被告只有口头否告认,并无合理解释,且被告未尽到抚养孩子义务,被告要求的补偿,合情合理。【本案结语】通过努力,李沙律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89000元的经济补偿,孩子、车辆、房屋也判决给了原告,对于一个被出轨离婚的女人,法院的判决,带给了原告极大的物质安慰和心灵补偿,基本的诉求都解决了。如果你在离婚纠纷中利益受损,不知道如何争取,可向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李沙律师寻求解决方法,李沙律师必定会尽心尽力帮你争取最大的权益!
孩子抚养权变更纠纷,张律师助被告保住孩子抚养权
近年来离婚率升高,抚养权纠纷也居高不下,本案中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规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后原告诉求变更抚养关系,被告的抚养权是否达到变更条件?原告的诉求是否合理?被告找到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张丽珍、李沙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律师,两位律师在法庭上用有力的证词驳回原告诉求,最终保住了被告的抚养权,下面我们和本案件负责人张丽珍、李沙律师来看事情的经过吧。【基本案情】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原告:杨女被告:陈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珍,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沙,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案情概述:原告杨女与被告陈男2013年结婚,14年育有一子陈子,后两人感情破裂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中约定陈子由被告抚养,但原告认为办完离婚手续后,被告并未尽到抚养义务,因而原告诉至法院,提出请求:1、请求判令婚生子陈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每月人民币4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认为协议中已经签订由被告抚养儿子,如今变更抚养权不合理,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张丽珍、李沙律师作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起出席了本次案件。【裁定结果】被告称其在离婚协议中放弃了80%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并承担了全部家庭债务,以换取婚生子陈子的抚养权,双方离婚是由于杨女违背了婚姻忠诚原则导致家庭破裂。被告不仅有抚养意愿,也有抚养能力。被告在海南及北京均开有公司,收入稳定,工作时间灵活方便照顾孩子;杨女与被告均非北京户籍,陈子无法在北京参加高考,而被告已为陈子在发展建设中的海南(被告老家)找到了最好的对口小学;离婚后,被告保证了原告的探望权,但原告在照顾陈子两三个月后控制并阻碍孩子与被告见面,使得被告无法亲自照料孩子。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陈子的抚养权应否变更。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子陈子由被告抚养,双方当事人均应遵照该协议书的约定执行。因而本案未存在应当变更抚养权的法定事由。原告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被告答应让儿子随原告生活,杨女要求变更陈子抚养权的诉讼请求,缺乏合理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判决:驳回原告杨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杨女负担。【律师解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陈子的抚养权应否变更。离婚协议中明确规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陈男独自支付抚养费且在离婚协议中放弃了80%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并承担了全部家庭债务,再从以下2点可反驳原告的诉求:1、被告与原告离婚不足一年,双方现在的客观情况与离婚时相比并未发生任何变化,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的法定理由。2、现距离杨女与被告协议离婚尚不足一年时间,双方提交的证据均未显示双方当事人的相关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这种情况下,通过司法手段强行变更陈子的抚养关系,对其身心发展并无好处。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同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并未达到变更被告抚养权的条件。【本案结语】变更抚养权中,要着重于当事人是否具备变更条件,其次变更是否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两位律师从协议的各个方面和双方婚后表现着手,证明并未达到变更抚养权条件,由被告抚养是较好的选择,驳回原告诉求,如你遇到变更抚养权纠纷,不知道从何下手,找有经验的律师能快速有力的解决你的问题,这方面可以向有多年办案经验的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张丽珍、李沙律师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