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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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刑后民?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退赔问题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4-05-06 浏览量:0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3、主体要件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
受害人领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的资金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1、如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已经将赃款扣押的,可以直接由公安机关发还给受害人,或由法院在刑事案件判决后返还受害人。
2、先刑后民原则。刑事案件结束后,如果受害人未得到清偿,受害人可以另外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归还存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退赔不了的,如果有其他财产确定是犯罪所得,法院会强制执行冻结或划拨罪犯人名下的银行的存款。或者可以要求对方分期退赔。在接受刑事处罚前或之后,如果对方有偿还能力,应当依法返还诈骗受害人的财物。
法律依据:
最高法2013年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六十条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属明确的,应当依法及时返还,但须经拍照、鉴定、估价,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附卷备查;权属不明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按比例返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部分应予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