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于2020年3月办理协议离婚,当时女方用非正常手段拿到男方与另一位女性的微信记录是否有可能拿回部分首付?
更新时间:2024-03-30 10:20:36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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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于2020年3月办理协议离婚,当时女方用非正常手段拿到男方与另一位女性的微信记录是否有可能拿回部分首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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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男女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如果未办理离婚登记的,可以协商更改协议书,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诉讼解决。
如果办理了离婚登记则不可以更改。如果发现一方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的,可以在一年内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
如果双方离婚末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如果办理了离婚登记则不可以更改。如果发现一方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的,可以在一年内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
如果双方离婚末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024-03-30 10: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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