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每月扣除
更新时间:2024-03-23 02:56:09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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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每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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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每月扣除多少元的标准具体是指个人所得税的标准,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个方面。关于这六个方面的具体扣除标准,相关法律都做出了具体规定。
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个方面。关于这六个方面的具体扣除标准,相关法律都做出了具体规定。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五条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六条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七条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八条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九条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条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
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个方面。关于这六个方面的具体扣除标准,相关法律都做出了具体规定。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五条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六条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七条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八条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九条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条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
2024-03-23 02:5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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