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民的土地能永久退出吗?退出后每亩土地最多补偿多少?

更新时间:2023-07-07 17:56:10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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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民的土地能永久退出吗?退出后每亩土地最多补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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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承包地和宅基地是农民最珍贵的财富,目前国家鼓励承包地和宅基地有偿退出,那么,永久退出土地使用权,每亩能够补偿多少钱呢?这是很多朋友最为关注的。
一、永久退出土地使用权,每亩能够补偿多少钱?
农村土地有偿退出包括:承包地有偿退出和宅基地有偿退出。
(一)承包地有偿退出
2015年印发的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明确指出:“在农村改革试验区稳妥开展农户承包地有偿退出试点,引导有稳定非农就业收入、长期在城镇居住生活的农户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那么,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每亩能补多少钱呢?
1.四川内江市
内江市规定,农户可选择永久退出和长期退出两种退出形式。
(1)针对主要经济来源不依赖土地的农户,可选择3万元/亩买断。
(2)针对不愿永久退地的农户,按照每亩1000元年均产值补贴的标准。
农户可自愿选择永久退出或长期退出。截至2020年5月初,内江市共退出农村土地
55.38亩,涉及农户50户。
2.江苏金湖县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合并补偿,以退出的承包地实测面积计算补偿,补偿标准为
2.7万元/亩。
综上,各地的承包地有偿退出补偿标准是不一样的。
(二)宅基地有偿退出
因每个地方经济水平不一样,宅基地有偿退出的补偿标准也是不一样,下面为大家整理了部分地区宅基地有偿退出的补偿标准。
1、天津蓟州区
根据《蓟州区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蓟州政发〔2017〕4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向村民委员会申请自愿退出宅基地,由本村回购。宅基地使用权人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货币补偿或者实物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回购价格由村民委员会与宅基地使用权人协商确定;选择实物安置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购买农民住宅小区房屋,或者进入乡镇人民政府建设的养老机构。
2.江苏扬州市
扬州规定,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有偿退出补偿范围、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制定指导意见。
3.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
盱眙县规定,退出户可选择货币安置或实物安置,具体补偿标准可查看《盱眙县农村宅基地零散退出工作实施方案》。
综上,各地宅基地有偿退出的补偿标准不同,补偿方式也是多样的。除了货币补偿方式、实物安置方式,有的地区还可选择用“三权”资产置换“养老金”(权益金)。像萍乡武功山就规定,只要愿意有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就可用“三权”资产置换“养老金”(权益金)。
二、农村土地有偿退出流程是怎样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退出必须严格遵循个人自愿申请、村公示、乡审批、第三方评估等流程。以下是上海金山区宅基地有偿退出的实施流程,供参考。
1.个人申报。退出人经充分考虑并符合退出要求的,向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书面提出宅基地有偿退出申请,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条件审查,村委会复审后,提交所在镇人民政府(工业区管委会)。
2.项目立项。镇人民政府(工业区管委会)在收到经审查通过后的个人申请后,将有偿退出的农户纳入进城镇集中居住实施方案和增减挂钩方案,并按有关程序报批。
3.项目实施。镇人民政府(工业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审核、申请受理、资金拨付及管理、基地建(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拆除、土地复垦等工作;所在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政策宣传、签订有偿退出协议、资金发放、宅基地收回等,以及配合各镇人民政府(工业区管委会)做好相关工作。
4.项目验收。由区规划资源局牵头,按相关程序组织开展增减挂钩验收工作;由区建管委牵头,对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开展项目验收。
三、农村土地有偿退出有哪些注意事项?
对大多数农民来说,土地是生存的基本依靠。如果退出承包地后,解决不好农民的出路问题,很可能会造成一系列社会问题。中国社科院的一项调查显示,46%的失地农民失地后生活水平下降,部分甚至“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保障无份、创业无钱”。
所以,对农村土地有偿退出,除了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之外,退地也是要满足一些条件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就明确指出了鼓励有稳定非农就业收入、长期在城镇居住生活的农户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在宅基地退出方面,像上海市金山区就规定,拟退出的宅基地应是已确权登记或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村民住宅用地,拟退出宅基地的农户应以户为单位申请并具备他处住房保障。
2023-07-07 17:5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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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永久退出土地承包权,农民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交还村社集体后,流转给大户统一经营。这就是等于彻底放弃土地了,以后土地不会再和你有一点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2023-07-07 17:5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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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失地农民补偿不是每月都可以领取的,一般是一次性补偿,具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2023-07-07 17:5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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