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定位手机在家出省两天怎么处罚?
更新时间:2023-06-02 22:04:09人浏览
问题描述:
缓刑定位手机在家出省两天怎么处罚?
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咨询我
平台特邀律师
推荐
已帮助73865人 · 响应时间 平均3分钟内
缓刑定位手机放家里出去已经违反缓刑考验期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可以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重新收监执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2023-06-02 22:03:08
咨询我
平台法律顾问团队
官方
已帮助144093人 · 响应时间 平均4分钟内
缓刑定位是指通过专业的定位系统对缓刑人员的手机进行监控,有时还会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如果在外出期间被抽查到,因为手机接不到电话的情况,将被视为违反监管。可以撤销缓刑的处理,执行实际的刑罚。对一些犯罪情节比较轻微,并且还有悔改表现,没有再次犯罪危险的犯罪分子,可以判处缓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2023-06-02 22:03:15
咨询我
行政纠纷律师团队
推荐
已帮助93463人 ·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缓刑定位是指通过专业的定位系统对缓刑人员的手机进行监控,有时还会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如果在外出期间被抽查到,因为手机接不到电话的情况,将被视为违反监管。可以撤销缓刑的处理,执行实际的刑罚。
对一些犯罪情节比较轻微,并且还有悔改表现,没有再次犯罪危险的犯罪分子,可以判处缓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对一些犯罪情节比较轻微,并且还有悔改表现,没有再次犯罪危险的犯罪分子,可以判处缓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2023-06-02 22:04:09
声明:以上内容由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如若涉及隐私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针对判三缓三是否可以出远门的问题,我做以下简要分析。缓刑是一种附条件不执行刑法的制度,是对于那些罪行轻微,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的一种宽宥制度。因此,法律对于宣告
全部3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法律分析:如果是有意为之,这是一种违法行为。首先,这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其次,如果情节恶劣的,可以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一、在他人家门前,焚烧纸
全部3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任何人犯罪都会有案底留下,并且该犯罪记录会被保存在公安执法部门,一旦产生,无法消除。未成年人犯罪属于特殊情况,虽然会有案底,但是一般情况下都会封存。法律依据:《
全部2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人才中介公司开需要哪些手续
人才中介公司需要以下手续:1、查名;2、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申报;3、材料审核和实地审核;4、审批且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申请人;5、办理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
行政法律
人浏览
一、员工在公司打架公司有权利罚款吗1、员工在公司打架,公司是无权对员工进行罚款的。因打架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
全部3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如果辱骂国家公职人员是否违法犯罪
如果辱骂国家公职人员的属于违法行为,若是行为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的,则是犯罪行为。因为行为人构成侮辱罪。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行政法律
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