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社区的房子里,一楼的开发商把下面的绿化区作为私人花园给了业主。业主在旁边挖了一个鱼塘,合法吗?开发商赠送的花园部分是否为我们的公共使用区域

更新时间:2023-05-27 22:06:14人浏览
问题描述:
在我们社区的房子里,一楼的开发商把下面的绿化区作为私人花园给了业主。业主在旁边挖了一个鱼塘,合法吗?开发商赠送的花园部分是否为我们的公共使用区域
3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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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小区内的公共面积部分的所有权一般归全体业主所有,如果遇到相关纠纷。小区业主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来代表业主进行纠纷处理。
2023-05-27 22: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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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一楼花园属小区公共部位,归小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开发商擅自赠送一楼花园的行为侵犯了全体业主的利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023-05-27 22: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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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一楼送花园不合法
因为一楼花园属于业主共有的面积,开发商将花园送给一楼就相当于赠送了业主共有的公共面积,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是不合法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023-05-27 22: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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