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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可认定为重婚

更新时间: 2019-11-18 14:17:03 次播放
律师解答

构成重婚一般有两种情况:1、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2、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

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实践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以夫妻相称,除当事人间承认、日常生活间的称呼外,当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时男方以丈夫的名义签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的名字为子女庆祝满月等,也可以作为认定以夫妻相称的辅助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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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高飞律师
合伙人律师
邹高飞律师

上海-上海

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继承、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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