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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怎样确定

更新时间: 2021-09-02 11:24:56 次播放
律师解答

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中: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第二项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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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苹律师
主任律师
李苹律师

北京-北京

擅长:公司企业、继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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