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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到期法律后果有什么

更新时间: 2021-08-06 17:36:05 次播放
律师解答

营业期限到期后,应当停止经营。仍继续经营的,视为无照经营。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
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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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路芳律师
主办律师
陈路芳律师

广东-中山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继承、征地拆迁、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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