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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为共同被告合理吗

更新时间: 2021-08-19 18:12:12 次播放
律师解答

监护人为共同被告合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从案件审理来看,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列为被告,对于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分清责任而言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从执行实务来看,如果一旦没有列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诉讼当事人,法院仅裁判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当事人主张以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支付赔偿费用时,由于欠缺执行的法律依据,法院也无法追加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被执行人,当事人只能另行起诉,导致一个纠纷要经过两次程序,既不利于权利人利益的保护,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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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海洲律师
主办律师
沈海洲律师

广东-佛山

擅长:交通事故、公司企业、继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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