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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的设立方式有哪些

更新时间: 2021-08-19 18:12:12 次播放
律师解答

监护的设立方式有:

一、法定监护。

二、指定监护。

三、遗嘱指定监护人。

四、协议确定监护人。

五、意定监护。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根据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根据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根据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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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海洲律师
主办律师
沈海洲律师

广东-佛山

擅长:交通事故、公司企业、继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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