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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一方产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更新时间: 2021-07-08 11:35:21 次播放
律师解答

分居期间一方产生的债务如果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则为夫妻共同债务。如个人名义且并未用于夫妻生活,一般属于个人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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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锦炫律师
主办律师
罗锦炫律师

广东-广州

擅长:刑事案件、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公司企业、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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