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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才构成执行裁定失职罪

更新时间: 2021-05-17 17:48:00 次播放
律师解答

构成执行裁定失职罪的条件:

一、客体要件: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

二、客观: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主体:司法工作人员。

四、主观:过失。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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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树荣律师
主任律师
陈树荣律师

广东-广州

擅长:房产纠纷、公司企业、继承、刑事案件、劳动纠纷、征地拆迁、涉外纠纷、知识产权、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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