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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怎么立案

更新时间: 2021-05-26 09:42:47 次播放
律师解答

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的立案情形有:

1、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条第一项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八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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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一桂律师
黄一桂律师

广东-江门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继承、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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