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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招投标罪立案标准

更新时间: 2021-02-23 16:19:28 次播放
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了串通招投标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六十八、串通投标案(刑法第223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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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锐律师
主办律师
张锐律师

浙江-杭州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公司企业、刑事案件、征地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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