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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踪人口的离婚程序

更新时间: 2020-01-06 10:53:33 次播放
律师解答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所以,对于失踪人口,可以先进行宣告失踪程序,等宣告失踪完成以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审判期间宣告失踪没有被撤销的,法院会依法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夫妻一方可以作为权利人向失踪人口的户口所在地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公告期间届满后法院会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驳回起诉。如果判决宣告失踪,那么起诉离婚,就可以向原告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不再需要再到被宣告人失踪的户口所在地起诉,大大降低了诉讼成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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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金国律师
主任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北京

擅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继承、行政纠纷、征地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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